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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评论
项安波:国企改革为何不再有理由停滞

★文 /项安波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使得国有企业改革停滞不前不再具备搪塞的理由,主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当前既是有利时机,也是关键时期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虽然姗姗来迟,但其中一些亮点,让人还是颇有超预期之感。《意见》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提出的一些改革思路,使人理解作为最重要的顶层改革方案设计之一,为了提高共识度和增加可操作性,付出一定的时间交流研讨和打磨雕琢,还是值得的。
  一是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面对现实问题采取了实事求是的务实态度。
  显然,《意见》充分认识到了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而面对现实问题,提出要“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在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采取了实事求是的务实态度。同时也不回避矛盾,对看清楚了的问题给出了清晰指引。如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这一议题,《意见》对于以前一些难以明确的部分问题给出了答案。首先,明确了优先支持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原因在于此类企业发展高度依赖于依附“人”之上的因素——知识、技能和积极性等,实行员工持股有利于协调国有资本和创造性劳动之间的关系,激发生产力。优先支持此类企业试点,风险低、争议少。其次,明确了支持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对员工持股中的“员工”范围界定和持股方式这两个重要问题,给出了标准或指引,有助于实践者能规范有序地推进改革。
  这样,既能在把握得住的领域、在业已清楚的问题上,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又能结合“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措施,与之前已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这一保障性文件相配合,更好地防范潜在风险和避免可能的负面效果。
  二是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反腐威慑转向制度化建设提供了基础。
  《意见》高度重视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一议题。提出了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四条措施。这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为国有企业防腐倡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反腐威慑转向制度化建设提供了一定基础。
  国有企业在2015年成为反腐重点领域之一,反腐成为特殊时期清理国企发展与改革障碍的有效利器和特殊手段,治标为治本获取时间,为国有企业防腐倡廉制度化建设创造条件。决策者和监管机构也清醒认识到,要通过反腐打开的缺口对国企体制性弊端进行系统性清理,最终要从反腐威慑转向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国有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这其中,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特别是基于股权的相互监督和制衡是关键,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是重要补充。《意见》重视了如何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明确了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阳光国企。我们常常说,信息公开是国有企业最好的防腐剂。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互配合,加上责任追究机制,就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遏制国有企业腐败的制度化建设夯实了基础。最终,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在法治化基础上得以完善和运行。当然,在划清了红线和底线的基础上,还可进一步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用容错机制鼓励改革,用纠错机制降低试错成本。这样可以更好地鼓励改革积极性、保护改革者,使改革者勇于担当、敢于尝试、不惮于承担风险,减少出现因畏惧风险而裹足不前的现象。
  《意见》还强调了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管资本”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转变职能;重视了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实际上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激发活力和提升效率的关键都在于推进产权层面的改革。总之,《意见》的出台使得国有企业改革停滞不前不再具备搪塞的理由。主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当前既是有利时机,也是关键时期。
  (作者系博士、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国企研究室主任)
  
  
  《小康》2015年10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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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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