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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9月《小康》中旬刊
  栏目:特别报道
导游小费制不失为好方法

★文 /王学进

  日前,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意见》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有分析认为,这意味着导游小费制度有望合法化。
  民意调查显示,对导游小费制,三成民众赞成,七成反对。我属于三成之列。为什么我赞成导游小费制度合法化呢?缘于我们全家去年5月美国黄石公园7日游得出的经验:导游小费制,确实有很多好处。
  我们是在旧金山拼团乘坐豪华大巴开始美国西部之旅的,全团50多人,来自世界各地,导游来自台湾,非常热情周到,他能讲得一口流利的英语和中文。出发前,他就给大家讲明自己带团的薪酬构成,然后明示每位游客须付给他和司机一天7美金的小费,结束那天一次性结算。如果认为他们的服务特别优质,愿意多付,他们也乐意。7天下来,他的服务质量好得没法说,是我见识过的导游中最出色的一个,因此结束那天,我们不但按标准支付了小费,儿子还多付了几十美金。
  有小费与没小费,服务质量就是大不一样。因此,我对导游小费制度合法化举双手赞成。也许我的个人体验还欠缺说服力,接下来我想再补充三点理由:
  其一,改革薪酬结构的需要。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各种乱象层出不穷,其中突出一点表现在以回扣为主体的导游薪酬结构的不合理,导致强迫游客购物等问题集中发生且久治不愈。要改善中国旅游市场服务质量差的现状,首先要改变以回扣为主体的导游薪酬结构。而从广东、深圳等地的试水小费制的经验看,小费制不失为一个不错的改革切入口。
  其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实行导游小费制,不仅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流行,就连柬埔寨等不发达国家也早已实行小费制。伴随着境外游客的日益增多和外资旅行社的入驻,“导游小费制度”进入中国应该是迟早的事。
  其三,提升文明程度的需要。我服务,你付费,这是现代社会的心灵契约。我给你小费,不是施舍,而是表示对你服务的一种肯定和尊重,两者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而是相互平等的关系。服务业相比教师、医生、公务员和律师,收入相对较少,因而往往会被人视为弱势阶层,而小费制能在提高他们收入的同时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获得人的尊严和职业荣誉感。
  从大的方面说,实行导游小费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三部委大可不必在指导意见中闪烁其词地表达为“奖励机制”,干脆称之为“小费制”得了,免得让人产生误解。可能是碍于新《旅游法》制定有“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规定吧,不碍事,该法只是规定不可以“索取”,并没规定不可以接受游客自愿给的小费,因此指导意见并不违反上位法。
  不过,既然是指导意见,三部委在给以导游小费制度合法化的同时,还须就小费的上下限、服务质量、如何处理强制性支付和不增加旅游成本等方面给出指导意见,制定严格的规章和配套措施,用政策手段推动导游小费制度的实施。
  
  
  《小康》2015年09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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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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