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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4月《小康▪财智》下旬刊
  栏目:财智观察
肖伟:在深化医改中促进中医药发展

★文 /肖伟

  在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应保护中医药地位与中药行业发展大局,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肖伟
  全国人大代表、康缘集团
  董事长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13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幸福安康,改革现有医保支付方式,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以及由此引发的药价改革问题不断升温。国家卫计委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正在积极酝酿深化医改的相关政策,一些事关整个行业的重大改革措施即将浮出水面。
  国家发改委继续调整药品最高零售指导价为主,有序推进支付基准价或者支付指导价,通过对药品实施医药定额支付、超额患者自付的管理方式,让药企主动开展价格竞争,形成更为合理的药品价格;国家卫计委将重心放在药品招投标等环节,通过招标政策来降低药品价格,比如原研药与仿制药同台竞价,分组竞价层次合并,减少招标数量等。
  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将采取按病种付费、按医疗支付能力付费、第三方付费及按医疗价值制定基准价等措施,来确定基药和医保目录品种及定价,对于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将能发挥积极作用。但在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应提前考虑其对中医药事业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
  “按病种付费”中的“病种”基本采用西医的病名,无论是中药基药品种还是医保品种,很多中成药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项下缺少西医病名的称谓,因其无法“对号入座”,势必导致中成药将面临无法医保报销的局面,这将严重掣肘中药产业发展。
  国家发改委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模式从“最高零售价”转向“基准价”管控的方向已经趋于明朗。基准价管理体系改革主要是指医院销售低于基准价的药品,差额归医院利润;而高于基准价的药品,则由患者自付,医院没有利润。这种超额患者自付的管理方式,让药企主动开展价格竞争,形成更为合理的药品价格。有利于降低虚高药价,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是一项很好的措施。但采取基准价管理后,意味着创新药物将与仿制药物同台竞价,势必挫伤创新药物研发的积极性,遏制创新的驱动力,将对整个制药产业的创新驱动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指出,“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着手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一体化医疗服务管理模式及相应的支付方式,提高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效率。
  临床路径管理是正确实施、推广基药制度、医保制度的配套措施。近80%的中成药由西医大夫、西医院在使用,目前西医的“临床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缺少中成药的内容,西医无法按路径使用中成药;而中医“临床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中治疗手段又以中药汤剂为主,对中成药的使用尤其是创新中药的使用内容介绍甚少,且缺乏危重病症联合用药必须的西药品种,与目前临床实际情况不符,单纯的中医路径很难独立实施,同时也影响着中成药的临床推广使用。两类临床路径都有缺陷,如不进行有效校正,将使中药面临边缘化的危局。
  综上所述,在目前众多中成药缺乏西医病名表述的情况下,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统一的中医、西医的病-证对照表,以便于按“病种”支付的实行,或采取中、西药按一定比例报销的方法,给中药以用武之地,更好地推动中医药为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在“基准价”制定和保险支付上对创新药物给予一定期限的价格优惠待遇,以鼓励创新药物研发的积极性,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与临床路径管理相结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之前,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顶层设计,出台临床路径制定过程中的用药总体原则,根据病种特点,组织专家综合评审已建立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路径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建议在今后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路径制定中,要关注积极开展上市后临床再评价研究并能提供安全性和有效性循证证据的创新中药品种,以便于动态、及时地推广应用最新的研究成果。
  (本文系《小康·财智》杂志记者范颖华对作者在全国两会采访报道基础上整理而成)
  
  
  《小康•财智》2015年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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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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