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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3月《小康▪财智》下旬刊
  栏目:特别策划
非正品的N个问题:分类,辨别,维权

★文 /《小康·财智》记者 苏建军

  
  国内许多化妆品品牌也开始在大的电商网站开设旗舰店,确实存在AB货的现象。主要区别表现在包装、毫升数(克数)、保质期上等方面,质量上也有一定差别。
  
  阿里巴巴与工商总局在2015年春节前最终以一句“非正品”冰释前嫌,但何为非正品,非正品与正品、假货什么区别?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消费者。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副司长杨洪丰称,非正品不等于假冒伪劣,不是一个概念。此前的抽查所公布的为“非正品”,并非“假冒伪劣”,非正品包括假冒伪劣商品、翻新产品、非授权正规渠道、含量与宣传不符产品,无3C认证产品、非中国大陆地区官方正品、不符合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中的标签说明产品等等。
  既然非正品并非等同于假货,其与正品又有一定差别,我们消费者要如何区分非正品,买到非正品出现问题后又如何维权呢?
  首先,将非正品来做个分类,我们大致可以将非正品分为以下几大类:
  
  非正规渠道商品
  非正规渠道商品即“窜货”,窜货又分为国内窜货和跨国(地区)窜货(即走私产品,也称“水货”属违法,达到一定数量触犯刑律)。
  企业生产出产品后,往往会根据消费人群、消费能力或各国家的法律制定不同型号产品的上市时间、上市价格、上市范围或指定经销商及其他销售活动以谋求最大利益。如苹果手机,其上市国家、上市城市就明确划分出了时间表。
  国内窜货通常是企业经销商网络中的公司分支机构或中间商受利益驱动,把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这类经营活动中销售的产品一般对消费者不会产生影响,但会造成市场倾轧、价格混乱,严重影响厂商声誉的恶性营销现象。
  相对国内窜货,跨国(地区)窜货对消费者购买后的影响相对较大,也属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数量或额度的商家和出售人将触犯我国的《刑法》。目前我国出现的此种销售方式以走私和海外代购较为普遍,由于这些商品未履行纳税义务和通过我国有关部门的审批审定,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后,经常会有售后服务、危害身体健康、隐私泄漏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商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杨志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在网上销售的海外品牌化妆品,有一半为假冒产品,如购买使用可能会引起皮肤过敏等健康问题。
  
  含量与宣传不符产品
  含量与宣传不符,此类问题,保健品以标注营养成分和原料差别较大、夸大功效最为突出。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会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但在我国有关部门公布的检查和公布的数据中,不断有企业产品被曝光此类问题。另外,食品、药品涉及含量不符的情况也为数不少。
  相对食品药品的含量不符问题,商品的宣传不符更容易误导消费者购买,几乎每年都有企业因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被告上法庭。
  
  翻新产品
  翻新产品多集中于工程机械、轮胎、自行车和电子产品。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为后三者,其中又以电子类产品最难辨别。以笔记本为例,登录淘宝网进入二手笔记本,就会看到数万个卖家,这其中 ThinkPad、惠普、东芝、戴尔等应有尽有,一般的价格在 2000 元左右,而如果观察一些这些二手笔记本上会标注“99新”、“库存”等字样(售价过低,淘宝不允许登录到新品),但其实这些并非所谓库存新机,多数都是二手翻新本,购买风险极大。
  这些所谓“库存”笔记本大多数来自深圳和广州,有的是一些问题笔记本被厂商召回重新翻修,这是通常所说的官方翻新机,这样的笔记本在淘宝上数量极少,一般是买不到的。那些较为常见的库存机、二手机货源非常复杂,有的是来自于海外流通过来的,也有在本地收取的,机器收取上来的情况不同,通过已经非常熟练的翻新流程,让一台二手笔记本在外观上可以达到99新,甚至全新的状态,流入市场之后鱼目混珠。一般来说,95 新和99 新其实没有本质区别,只是翻新难度不同而已。
  
  假冒伪劣产品
  法律上的假货,是指伪劣产品,侵犯商标权。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冒用他人商标、冒用生产者名称、商标不规范,应该被视为假货。可以说,假冒伪劣产品是阻碍经济发展的毒瘤,既不符合国家利益,也不符合企业利益,更不符合消费者的利益,甚至还会给消费者带来健康上的危害。假冒伪劣产品给人们带来的麻烦不胜枚举,已渗透到各行各业。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市场出现“A货”,这些产品多以名品服饰和皮包为参照物,做逼真仿造,使用和穿戴也问题不大,因此受到了大批消费人群的“青睐”。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拿来”主义的思想却是最要不得的,长期泛滥开,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创新热情和国家对外的技术交流及年轻人的价值观,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说可谓是“烂在了根上”。
  
  如何辨别非正品
  能否买到自己喜爱的正品商品,需要消费者在购买时认真检查。验看商品是否正品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一看包装。购买时消费者应验看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国家规定相关审批标识(3C和食品QS)认证和是否完整及未启封,如没有标识认证或包装破损、已启封,那么就存在非正品的风险。
  二扫条形码。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消费者通过用手机扫条形码可以得到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信息。如无条形码或条形码显示与产品有出入,那么基本可以判定为该商品为非正品。
  三试用。对于能试用的产品,消费者应当场亲自试用。
  杨志刚说,如果消费者能真正做到以上三点,一般情况下买到的化妆品均会是正品,但他同时还说,目前化妆品行业中国内品牌门店正品率接近百分之百,假货或非正品多来自网购,而网购中国外品牌的假货率高达50%。
  
  化妆品的AB货
  此次调查中,本刊记者注意到除了以上列举的非正品外,正品中的AB货现象也非常值得注意。
  以化妆品为例,记者登录了天猫、京东等国内知名网站,在知名化妆品设立的旗舰店中随意记录了几个销售量较高的型号化妆品,然后去往北京、石家庄等城市的大型商场去进行购买对比,结果都没有找到该型号商品。
  在石家庄的益友百货商场,某品牌导购小姐告诉记者,网上销售的产品与商场里销售的化妆品型号或种类是有区别的,虽然都属于正品,都是同一个企业生产的,甚至有的同属一个系列,但商场里销售的型号厂家一般都不会放到网上。她还隐晦地说,商场里的一般都比网上的质量稍好些。
  正在该品牌选购商品的赵小姐也表示,她一直在用这个品牌的化妆品,也曾从网上进行购买,但却很少能买到与商场同包装或同型号的产品。
  对此,杨志刚表示,目前国内许多化妆品品牌也开始在大的电商网站开设旗舰店,确实存在AB货的现象。主要区别表现在包装、毫升数(克数)、保质期上等方面,质量上也有一定差别。
  他说,化妆品行业之所以出现店铺和电商的AB货现象,主要基于成本考虑。化妆品与其他商品不同,消费者养成长期在商场里的购买习惯,在商场里设立奢华的专卖柜台,对生产企业来说无疑是很好的品牌宣传和提高信任度,但显然企业也会付出很高的成本。而随着互联网对销售业的冲击,设立电商也成了化妆品行业不能回避的选择,但如果电商和商场卖同样的商品,无疑就会冲击到商场内营业收入,因此化妆品业才有了AB货的销售形式。
  对于AB货的质量问题,杨志刚表示,有一定差别,都无质量问题,两者的包装、毫升数以及保质期应有不同,应该说商场的商品更精美和实惠些,即使是同款同型号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时也要看清商品详情,尤其是保质期的介绍。
  
  买到问题产品如何维权
  2014年12月,李小姐在苏宁电器位于北京市的某旗舰店买到了一部品牌手机,没几天该手机就出现了死机、黑屏等状况,李小姐在用另一部手机将此情况录像留存证据后到销售门店要求调换,但门店销售员在亲自验看了手机出现的问题后,仍拒绝为李小姐调换,理由是要李小姐去几十公里外的售后服务站做检测,在取得检测报告后才能给予调换或退货。李小姐因此多次致电苏宁客服和门店均没有结果。事情拖了一周后,最终在媒体的帮助下,李小姐才退掉了问题机。
  记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和李小姐有相同遭遇的消费者还为数不少。那么无论是买到非正品还是正品的问题商品,消费者应如何维权呢?
  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敏告诉记者,我国在企业进行产品销售和宣传过程中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买到非正品或是假货后如与商家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当地的工商局、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吕敏说,产品的销售者是消费者维权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吕敏还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是食品或者药品,按照新的《食品卫生安全法》96条,可以要求10+的赔偿。10是十倍价值,+是指有损失的情况。另外,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吕敏特别提醒,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对于网购和展销会购买的商品的维权,吕敏说,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小康•财智》2015年第03期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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