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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封面故事
国家之变:深化改革一年间

★文 /《小康》记者 曹伟 综合报道

  从改革方式、政府转型方式,再到国家治理方式,这一年间所发生的改变,对于未来中国的发展意义深远
 
  
 
  一年前的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出炉。“蓝图”作出的总体部署,涉及15个领域、330多项重大改革举措。
  通过梳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此期间召开的6次会议,能发现每次会议都聚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而几乎每周都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无不与重大改革举措的部署、落实紧密相关。
  从建章立制,到研究部署重大改革事项,再到此前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全面深化改革一年间,改变正在悄然发生。
  
  改革之变:让转型升级适应新常态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一年间,“改革”可以说是执政者最常用的关键词。
  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首次提到“新常态”这个词。此后,很多人用“中国经济进入了一种新常态”来概括目前的变化。
  经济学家们认为,“新常态”的最大特征就是,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
  “政府宏观调控的新思路,也是要适应‘新常态’,‘不搞强刺激、大调整’,经济的新动力将是改革红利和民间的活力。”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王军表示。
  他指出,四中全会后,依法治国新举措的推行将规范政府行为,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这次全会主题是依法治国在重大法制建设方面有重大突破,这对经济发展和改革来说,会进一步厘清政府和企业、权利和市场关系,这对未来释放改革红利、提升市场效力、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大意义。”
  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其作用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今年6月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决定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等方面重点推进改革,翻开了财税体制的崭新一页。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决定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等方面重点推进改革。
  “财政问题实质就是公共资源配置体系与机制问题,与公共权力主体的系统化改革息息相关,与整体资源配置机制改革息息相关。”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贾康在接受《小康》记者采访时指出,财政是经济社会分配关系中矛盾的会合点,旨在化解中国“矛盾凸显”问题的新一轮价、税、财配套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处理得好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据其透露,下一步收入分配改革最重要的是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方面的改革,包括正在两地试点的房产税,以及目前正在研究的遗产税。
  户籍制度改革一直是难以突破的“老大难”问题。该领域的改革,直接关系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成败,关乎亿万百姓的切身利益,考验着改革决策者的决心与智慧。《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多道审议程序获得通过,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因地制宜地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了路径和要求,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追梦之路越走越宽广。
  不仅如此,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院士制度改革、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医药电信等价格改革……一批
  涉及深层次利益调整、多年未有进展的改革正在突破前行,一批事关公平正义、惠及民生的改革措施正在“落地开花”。
  混合所有制成为不少地方推动改革的抓手和突破点,已有北京、上海、山东等16个省份出台国资国企改革方案,其中一半省份明确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时间表和目标,从而使混合所有制成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亮点。
  据统计,广东提出到2017年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比重超过70%,江西提出5年左右使70%左右的国企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甘肃提出到2020年混合所有制比重达到60%左右。上海则提出,除了国家政策明确必须保持国有独资的,其余企业在3—5年内实现股权多元化。
  作为全国的改革高地,上海自贸区推动制度创新,彻底扭转了以往的政策
  优惠思维: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
  管制度,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导向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其示范意义可谓影响深远。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第六次会议中专门审议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和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推广意见》。会议强调,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自贸园区、港区。至此,天津、福建、广东第二批自贸区将有望得到审批。
  
  政府之变: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定位与要求。
  而本届政府开门头件事就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强调下好简政放权的“先
  手棋”。
  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是国务院今年明确的一项审批改革重点工作。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宣布再次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在此之前,国务院曾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据统计,一年多来,国务院各部委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加大行政审批监管力度。比以前方便、快捷、透明,成为许多和部委打交道的群体的切身感受。据《人民日报》报道,国家发改委自去年以来,先后取消和下放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资质资格类审批事项等共计44项,同时连续两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从而在投资领域使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在两年时间合计减少约76%。
  受访专家均表示,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情管好,这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推进简政放权,既要做到“放得下”,各地方和部门也努力“接得住”“管得好”,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实效。
  改革毫无疑问成为最大的红利。简政放权等改革给市场让出了空间,让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跨了栏”,已经成为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市场环境的“法宝”。这项改革的实施,在放松准入管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小康》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公布的数据获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来,今年3—10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863.66万户,同比增长15.20%,注册资本(金)14.13万亿元,增长80.72%。其中,新登记注册企业251.46万户,增长56.20%,注册资本(金)12.97万亿元,增长90.21%。平均每天新登记注册企业1.03万户。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简言之,就是要放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用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
  “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这是历史的重大演变。”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名誉会长高尚全看来,这一年多来,改革带来可喜的变化:一是政府积极支持企业去创造财富,营造适合企业创造财富的市场环境,而不是去代替市场。二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市场、企业都可以进入,这样就鼓励了创新。三是政府只能做法律规定的事情,做有限政府,不做无限政府,政府职
  能转变扎实推进。
  
  治理之变:依法治国新路线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申:“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
  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正确处理改革决策与制定法律的关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如果说“改革”是这一年来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那么随着10月份四中全会的召开,“法治中国”又成为解读当下中国最为贴切的高频用语。
  10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召开。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
  一年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这是对现代化认识的再次刷新。而法治体系,无疑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体系;法治能力,无疑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据介绍,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涉及改革领域的现行有效法律就有130多部。
  预算法的修改,见证了改革与立法之间关系的变迁。这部有着经济领域“小宪法”之称的法律,历经4次审议,于今年8月完成了20年来首次大修,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公共财政预算收支中的绩效管理要求、首次明确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
  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
  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例,为依法推进这项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5部法律的决定等,以一揽子方式取消和下放了部分法律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为改
  革扫除了障碍。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救助条件和范围、细化了救助标准和程序、规范了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统筹安排。由此可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系正在建立之中。
  “如果法律迟迟不修改,而改革已经走在了法律的前头,则会使改革面临合法性危机。”深圳大学副校长黎军认为。他指出,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并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出台或者修改了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文物保护法、证券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新通过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意见,着手制定《刑法修正案(九)》,都是运用法治思维,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的体现。
  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担当的时代使命。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由此而言,依宪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小康》2014年12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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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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