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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宏观
李林:用法治思维建立公平正义与推进反腐

★文 /《小康》记者 曹伟

  李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开出“药方”,在他看来,依法治国的要义就是依法治官和依法治权,必须要用法治思维建立公平正义与推进反腐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上,“法治中国”被作为一项关键内容提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作为法学领域权威专家,曾多次参与会议材料起草,而对于今年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李林认为:“会上做出的专门决定,是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宏图,给出了依法治国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应当说这个决定将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法制建设方面做的第一个系统、全面、权威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讨论法治建设问题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决议,这是共产主义运动史、中国共产党党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然而,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中,注定是一段不平路,在李林看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虽然实施10多年,但有些地方、环节、领域的发展还很不平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渎职滥权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依法执政虽然已经提出原则性要求,但还缺乏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保障落实,这些都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和新的改革诉求任务,对此,李林开出了“药方”。
  
  法治让公平正义有“量”可循
  《小康》:有媒体认为,面对新一轮改革,中国需破解“发展与转型”、“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正义”三大关口,不过其中“公平与正义”似乎是仁者见仁,莫衷一是,法治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李林:既然我们没有任何关于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的结论性知识,没有人能够确定何者为正义者,那么就必须有人来决定何者为合法条者,就必须由法律来确定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行为方式、权利义务标准等,并通过法律方式、法律程序来实现公平正义。
  《小康》:与道德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相比,法律范畴或者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有什么特点?
  李林:其一,明确性。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在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都是明确清楚的,谁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何履行职责、实施行为,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变更等等,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二,规范性。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予以抽象概括、具体表述和明确规定的,通常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利益与行为等等,法律规定和法律依据是公平正义的根本准据,也是区分公平正义与非公平正义的根本标准。
  其三,统一性。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坚持法治统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一国主权的范围内、在法律效力所及的领域内对所有主体都一视同仁,司法机关对类似的情况做出类似处理,除法律规定外不允许任何特权和特殊利益存在。
  其四,可诉性。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是明确、具体和可预期的,法律关系主体在认为其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对待时,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也应当依法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寻求救济,法院是实现法律意义上公平正义的根本选择和最后一道防线。
  
  “把宪法和法律的紧箍咒戴在公权力主体的头上”
  《小康》: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的力度前所未有,反腐败的成效前所未有。这是不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
  李林:依法治国的要义就是依法治官和依法治权,因为对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最有可能造成危害和损害的就是公权力。国家公权力一旦被滥用,任何个人,任何社会组织、经济组织都没有力量去抗衡,因为公权力背后有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等国家机器。依法治国就是要把宪法和法律的紧箍咒戴在公权力主体的头上,让他们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权力腐败是民主法治的死敌,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深化法制改革,必须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在政治思维和德治思维下提出的“反腐倡廉”,所突显的手段和目标是“倡廉”,而在法治思维下提出的“反腐治权”,所突显的手段和目标则是“治权”。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
  《小康》:如今反腐已进入深水区,困难重重,您觉得“法治反腐”具体应该从何入手?
  李林: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从制度和法律上切实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谁来监督一把手”、“谁来监督掌握人财物实权者”的问题。为此,应当认真研究国际上广泛认同的“立法、行政、司法分权制衡”机制的合理性,积极引入“锤子、剪刀、布”的循环制约机制。其次是不仅要注重反腐治权的“顶层设计”,也要注重从具体的制度、环节、程序和机制入手;不仅要注重对公权力主体的教育、防范和惩治,也要注重对侵蚀公权力的市场行为、经济行为、社会行为等腐败渠道和腐败条件的防范与整治,从各个层面、环节、领域、方面切实堵住产生腐败的制度性、体制性和机制性漏洞,切实从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温床”上解决问题。应当整合国家反贪资源,合并党和国家的反贪机构,设立党、政、法合一的全国反贪委员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好“双规”的合法性问题。再者是充分发挥司法在反腐治权中的作用,排除各种干预和干扰,切实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依法严惩各种腐败犯罪。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行政体制改革助力建设法治政府
  《小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当前党和政府工作的一项重大战略,十八大报告提出,2020年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时间往后推了6年。这是否说明建设法治政府不容易达标?
  李林: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法治政府建设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点。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如果行政机关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体制改革未进行、部门利益未破除、行政权力被垄断,那么,法治政府建设越加强,行政法治化程度越高,不合理的行政职能、行政体制和部门利益就可能被法律法规固化下来,披上法制或者合法化的外衣,反而会对行政体制改革形成障碍。因此,建设法治政府应当先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小康》:具体应当怎样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李林:一要通过广泛的民主参与和人大监督,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审批事项。二要政府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把人民、社会需要的公共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社会保障、交通出行、教育医疗卫生等管理好、服务好;同时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社会和企业的干预和控制,把市场的还给市场,把社会的还给社会,把企业的还给企业。三要全面推进大部制改革,精简机构,减少层级,裁汰冗员,提高效率,建设高效政府。四要在法治统一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弱化行政立法,强化行政执法,完善行政程序,加强行政监督,建设法治政府。五要有效约束行政权力,公开行政行为,严惩行政腐败,尤其是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好国有企业监管、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和环节的腐败问题,努力建设透明廉洁政府。
  
  
  《小康》2014年1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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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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