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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1月《小康》
  栏目:评论
张欢:救助“住井人”还需要制度“补漏”

★文 /张欢

  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府社会救助还存在着一刀切、程序化和难以满足特殊需要等方面的不足,需要在扩展救助对象、救助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及不同救助项目间衔接等方面进一步改进
  
  最近,媒体报道了北京几位“住井人”的境遇。“住井”的艰辛通过记者的描述和电视画面让公众唏嘘,这些社会底层人物为了生存而挣扎的境遇令人同情。“住井人”在井下已住十年,甚至二十年。由此来看,社会救助还任重道远。
  毋庸讳言,市场经济造就了亿万富翁,不可避免地带来难筹温饱、不得片瓦的赤贫之民。无论那些陷入极端贫困境地的人是由什么原因造成,对于现代文明社会,无论从社会良知、社会伦理、社会稳定,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看,都不能容忍对这些社会成员无力自谋生存的遭遇熟视无睹。因此,社会救助是一种社会责任,政府首当其冲、责无旁贷,公益慈善、大众传媒等公共业界也不能推脱,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乃至行有余力的社会成员亦应有所贡献,不捧个“钱场”也要捧个“人场”。
  自建设市场经济以来,各级政府为了应对困难人群问题,一直在积极建设社会救助体系。1993年,上海率先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了制度性社会救助体系的探索。1999年国务院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居民低保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03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废止了原《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了旧条例。200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在农村地区也建立起低保制度。此外,从2005年起,开始进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2009年,民政部等四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到2012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的责任。通过以上及未述及的几类社会救助政策,基本建立起覆盖各类人群的社会救助体系。
  特别是2012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明确制定了“十二五”时期社会救助的国家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这既是对政府职责的规定,也是政府对社会的承诺。
  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府社会救助有其公平、稳定和全覆盖等优点,但也存在一刀切、程序化和难以满足特殊需要等方面的不足。如有媒体调查北京的“住井人”中也有人被相关部门送到救助站或老家,但一段时间后他们又溜回来,继续过起井底生活,亦有“住井人”多次拒绝相关部门的救助。这一方面说明现有的政府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缺漏,不足以解决很多困难群众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社会救助这种方式本身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对此,目前的政府社会救助体系还有必要在扩展救助对象、救助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及不同救助项目间衔接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同时,对“住井人”这样的特殊困难人群,更需要公益慈善、大众媒体等政府之外机构的关注、关心和关爱。正是由于有了“住井人”的报道,才让更多机构和公众了解光鲜都市之下,还有这样一些艰难之人。
  社会的核心价值和道德底线必须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严守,但社会的温情有赖于所有社会成员自我奉献的爱心。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又曰“无恻隐之心,非人也”。面对陷于困境苦苦挣扎而不脱的他人,呼吁政府、反思社会固然高屋建瓴,而根据自身能力,助一餐半饭,解一时之急,更见真情。据悉,被报道的“住井人”已获得多种救助,有了新工作和新宿舍,虽然是特例,但也让挂心的群众略为欣慰。
  可预见,“住井人”这样的困难人群还会长期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除了“住井底”,我们还会对更多的事情“不忍”。社会救助还任重道远,需要政府、各类组织和每个人帮把手。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
  本栏目所刊发言论,均不代表本刊观点
 
 

《小康》2014年第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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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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