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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4月《小康》
  栏目:时政
最高检新设死刑复核检察厅

★文 /《小康》记者 曹伟 北京报道

  随着社会公共环境的不断变迁,国家法律监督机构随之进行变化。在事关被告人生死命运的最后阶段,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如何通过适当的程序介入,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是死刑复核程序研究的重要课题
  
  如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内设机构”栏目的更新,该院于2012年下半年新成立的死刑复核检察厅的消息就不会被外界所知。
  “当时并未向外做宣传报道,可以说是‘低调’设立吧。”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工作人员在接受《小康》记者采访时表示。记者通过有关方面获悉,负责具体审核管理最高检等中央政法各部门机构改革意见研究的是由中央编办一司具体负责。
  再次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曹建明在其工作报告中针对五年来所做的工作进行回顾时表示:“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推行量刑建议改革,建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24178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4636件次。”
  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机制,正是由新成立的死刑复核检察厅来承担。这一新内设机构是在何种情况下设立的、在未来的工作中将履行何种监督职能?
  
  设立争议:最高院、最高检谁来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小康》记者透露,新设立的死刑复核检察厅的前身是2007年最高检内设的临时性厅级机构——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
  记者通过多方面了解,对于最高检当时是否要专门设立“办公室”这样一个临时机构,一度备受争议。
  
责任 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上关于死刑复核检察厅的职责说明
 
  反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会损害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有违“审判独立”的原则。
  有观点就指出:“检察监督权的存在,使控诉方执行控告职能之外,又可居于审判方的上位,对后者加以监督,这至少在一定限度内将起诉权和判决权合二为一。我国检察机关的这种职权特色存在着相当大的弊端,这样会分割审判权,从而损害审判独立原则。”
  甚至进而主张“检察监督应全盘退出,否则必然导致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失败”。
  “这种认识却并不充分。” 曾参与最高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理论”课题研究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向《小康》记者介绍,我国检察制度引进初始,即1907年法部奏酌拟司法权限折中称,审判权必须级级独立,才能确保执法的独立与公正。同时,司法权必须层层监督,才能防止司法专断的流弊。并于《京内外各级审判厅官制并附设检察厅章程》中称:“凡一裁判所必有一检事局……其职务在代表公益监督判官的行为,纠正裁判之谬误。”
  “这其中并无‘上对下’的等级指令关系。”刘学仁指出,检察院对法院实施监督,并不意味着检察院高法院一等,仅仅由于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而推导出“检察机关高于审判机关,检察权高于审判权”的观点是明显有误的。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中,法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无论是对案件审理的方式、审理的进程、法庭秩序的维护、证据的认定、案件的最终裁决,还是检察官提出的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纠正违法意见等申请和建议,法院都有自主决定权,检察院并无干涉、控制的权力。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没有因为审判监督就“听从”检察院的要求,而是有着充分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最高检在此之前对于死刑复核案件的监督几乎是空白。”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解释道,这是由于最高法在死刑复核中并不是典型的开庭审理,最高检也就无从进行监督。
  人员编制不足,同时也是制约最高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效果的重要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死刑案件裁判总量仍然较大,为了更好地完成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任务,最高检需要加强机构设置并增加相应的人员。”刘学仁说。
  虽然当年仅是作为办理死刑复核检察工作的临时机构,但是随着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和监督力度的加强,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的任务必定会大大增多,不仅要承担对死刑复核案件的监督,而且还肩负着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对下级的业务指导、考核统计、协助配合等大量工作。据参与最高检工作的内部人士透露,当时的“办公室”内设机构中仅有10名左右的检察官,“完成以上工作显然难以负重。”
  201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刑诉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被认为是最高检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
  有了理论支持、法律保障、人员编制等多方面条件,经中央编制办批准,2012年8月最高检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正式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1个内设机构之一。
  现年58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原死刑复核检察办公室主任叶锋继续担任死刑复核检察厅厅长。
  
  “程序正义还需进一步完善”
  “其实过去在死刑案件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完全由最高法自行制定和实施,本次(最高检)通过具体厅室的介入能使得死刑复核程序的规范制定更加立体,角度更丰富。”刘学仁曾撰文指出。
  作为法律上尚保留有死刑的国家,我国对死刑的适用实行最严格的限制。为此,在实体上,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程序上,刑事诉讼法则将死刑复核程序规定为控制死刑的最后一道防线。
  正因如此,在事关被告人生死命运的最后阶段,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如何通过适当的程序介入,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是死刑复核程序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刘学仁看来,现阶段的死刑复核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比较概括,实践中一些操作性措施往往由最高法自行制定和实施,有一定封闭性。”他表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仅仅依靠法院一家是不够的,还有赖于各有关主体的共同参与和相互配合。无论是检察机关、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死刑复核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死刑。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设计,学术界的一致主张是,要进行诉讼化的改造,引入诉讼机制、诉讼程序的方式,不能搞成行政审批的方式。”现任最高检司改办主任张智辉在早些时候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指出。
  据悉,死刑复核检察厅内现下设4个处级机构,其中承担检察机关办理死刑案件适用死刑政策和死刑标准的研究工作是该厅承担的5项职能之一。
  新部门设立后,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角色如何落实?
  “以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着力强化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强化对检察机关适用死刑政策和把握死刑标准的指导,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死刑的公正慎重适用。”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厅首任厅长叶峰在年初作出以上工作部署。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年死刑复核检察厅将通过对死刑复核结果的分析研究、收集典型案例等形式,梳理出法律、政策、证据适用标准,推动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规范。对一些高风险的案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者引发新矛盾。
  “《办理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工作规程》还要进行修改和完善,规范办案活动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和死刑二审案件办理工作的衔接机制,加强和规范对死刑二审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刘学仁指出,从法律程序上看,死刑案件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复核。“两高”如何协调沟通,在刘学仁看来也是建立健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
  “让监督有了可靠的机制保障。”陈卫东教授则认为,死刑复核检察厅与公诉厅、刑事申诉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等业务部门机构处在同等位置,可以名正言顺地对死刑复核实施监督。
  
   
  (链接)
  检察机关历年新增部门
  1979年8月,最高检设立经济检察厅。1989年,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
  1995年,经中央批准,最高检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
  2000年8月,最高检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厅。
  2000年,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
  2005年5月,最高检决定地方各级反渎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小康》2013年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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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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