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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小康》
  栏目:评论
宋来:预算法修订要重回立法轨道

★文 /宋来

  外界认为《预算法》修正案更像政府部门行政条例,因存在争议,在最近一次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预算法》修正案未能提交审读。
  
  
  与讨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舆论场上“万人空巷”相比,刚结束不久的《预算法》修正案讨论,其气场弱多了。人们只记得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却忘了盯紧政府的钱袋子——以为那不是自己的钱。专家激将说,乞丐都应该关心《预算法》,因为乞丐也消费,因而也在纳税。然而,非但乞丐们依然匍匐在地,高端的人们也并不知道预算法修正的主导权已悄然转移至政府方。
  政府公务员及其各级行政首长是国家的雇员,所谓民主,就是监督政府公务员及其各级行政首长多快好省地干活,监督的利器就是财政预算硬约束——不让他们乱花钱。
  国家财政预算制度与现代民主制度相伴而生于17世纪的英国。1640年革命后,英国的财政权已经受到议会的全部控制。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规定,不经议会批准王室政府不得强迫任何人纳税,征税收入和预算支出都必须经过议会批准,并在年前作出收支计划,提请议会审批和监督。
  那么,把如此重要的《预算法》修正案交由财政部主导起草,就是把雇员拿多少底薪、干多少活作为一项权利请雇员先开个价,他还会客气吗?在绝对买方市场的背景下,主人雇仆人干活,仆人竟获得了合同的起草权,给自己开出了工资、福利和权力,还有干每项活的成本该如何核算。
  面对繁而又繁、长而又长的账单,人大代表大多会在投票时按下通过按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工委仅有数十工作人员,地方上要么只有数人,有的干脆没有预算工委,就在开会那两天给人大代表恶补一下预算知识,也缓不济急。或许,也是因为专业上的无力量和不自信,人大的《预算法》修正案的起草权在半推半就中让了出去。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起草的《预算法》修正案,被“不了了之”,而今由财政部主导起草《预算法》修正案,就是政府获得了如何花别人的钱的立法起草权,再反过来试图制约立法机构。
  于是,修正案开宗明义第一条,只是强调政府内部管理而不是外部制约,立法宗旨已偏。预算应掌握的原则扯上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诸美德,回避了“公开透明”这一核心原则。
  修正案还删除了现行《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的规定。众所周知,财政是政府的总会计,国库是政府的总出纳。此前,央行对违背国家规定的收支业务可以“拒绝办理”。央行国库局局长说,他们堵住了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删掉此款,会计兼了出纳,结果可想而知。
  在第12、13、38等条目中,修正案把“预算公开”“分税制”“转移支付”“国库管理”以及“上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诸多重要财政权限交由国务院去规定或财政部办理,这并不足为怪。政府和政府毕竟比政府和立法机构好说话。本应是立法机构立法,政府执行的《预算法》修订,却成了政府部门出价,立法机构讨价还价的过程。
  无怪乎,外界认为《预算法》修正案更像政府部门行政条例,人大约束政府的权力没有加强,政府的预算权反而有所强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批和监督权被弱化。
  社会上对此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整体评价不高,也印证了这一点。因为存在颇多争议,在最近一次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预算法》修正案未能提交审读。这固然是立法机构在发力,但付出的时间成本巨大,因为两届人大修法“无果”,税民的银子每天都在流失。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本栏目所刊发言论,均不代表本刊观点
 
 

《小康》2012年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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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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