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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小康▪财智》
  栏目:人物
中国税制改革:从数量到质量

★文 /塔夫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进行的分税制改革,迄今已经过去了近20年的时间。在20年的时间里,我国中央财政收入从几千亿人民币增长到了十万亿人民币。与此同时,税制改革的话题又被重新提起——眼下似乎正是一个恰当的,可以返回头审视这项改革效果的时刻。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所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前夜,依稀记得朱镕基总理曾说过类似这样的一段话:如果国家财政收入超过一万亿,那么我们就可以集中力量办成很多大事。
  当时中国财政收入大约是几千亿的水平,中央财政极其困难,甚至曾发生过中央向地方借钱,之后还不起的情况——在这个背景之下,不但间接造成了一些大型、国家级科技攻关项目下马,还有后来令普通民众印象深刻的“抓大放小”和“下岗再就业”。
  时至今日,近20年的时间过去了,税制改革的话题又被重新提起——似乎眼下正是一个恰当的、可以返回头审视这项改革效果的时刻。
  根据财政部今年一月份公布的数据,在去年,我国的中央财政收入首次超过十万亿元人民币。如果有人对这一数量级的意义不是很清楚,那么可以借鉴几个其它国家的财政收入数字:2011年,美国的财政收入大约是在4.5万亿美元,英、法、德、日大约在8000亿到1.5万亿美元这个区间上。
  因此,可以说,分税制改革扩大中央财政收入的目标是达到了。当然,这也与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提高有很大关系。
  与之相对应的是,超级工程,例如我国在航海,航天、航空等领域上的突破,超级城市、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不断涌现,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从这个角度上说,“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目标也得到了较好的实现。
  那么,如果我们再进行税制改革的话,我们的目标又将是什么?
  其实温家宝总理已经给出了答案。他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在初次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让各种要素遵循市场原则取得收益,并加强对不合理因素的调节。”
  这段话说得非常概括,不过如果从税收角度上理解,它包含两层含义,税收作为初次分配过程,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不但要“兼顾效率和公平”,而且要让各纳税主体“依据市场原则取得收益,并加强对不合理因素的调节。”
  如果用相对浅显的话语来解读,那就是实现收益多的要纳税,收益少的要少纳税的“公平”原则的同时,还要对收益主体的贡献进行评估,尽量避免对财富创造“效率”造成伤害,尽量避免打击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这段话也比较明确地说明,我们已经初步完成了“数量”上的积累任务,接下来,需要提高“质量”,充分发挥税收的分配调节作用,为“兼顾效率和公平”打下基础。
  理解了这一点,人们可能接下来会更关心,“加强对不合理因素的调节”这句话的所指:一方面,相信既得利益者谁也不愿意成为“不合理因素”,而被加强调节;另一方面,盼望税改能为自己带来好处的人群,其诉求能否集中和正确的表达,也是一个不小的问题。现在看来,所得税等与人民个体息息相关的税制改革呼声最高,但这似乎忽略了一个问题——在当下,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国家,在城镇人口已达总人口一半还强的情形下,其就业压力可想而知。
  因此,鼓励和促进资本创办更多的企业或其它赢利、非赢利性实体,创造工作岗位,增加纳税人数量,也应该是税制改革的一个目标。 
  《小康•财智》2012年第04期

 
编辑:翎翾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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