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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05月《小康》
  栏目:评论
判药家鑫死刑是对生命的尊重

★文 /陈永苗

  药家鑫会不会被判处死刑,这属于法律规定范畴;死刑该不该废除,这属于尚有争议的法律理念范畴。药家鑫的生死只能取决于今日之法,生命权是一切权利中最为重要的,因此,判处药家鑫死刑,一样是尊重生命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法庭认定:药家鑫犯罪动机极其卑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
  在这之前,关于药家鑫的生死,有人主张免他一死,这些人往往讲求的是宽恕,但笔者认为,只有受害者才有权利谈论宽恕;还有人呼吁在药家鑫案上“废除死刑”,这些人的出发点或许是好的,但笔者认为这是“好心办坏事”,因为药家鑫案件并不适合于用来呼吁废除死刑。
  药家鑫案,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认定如下: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两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首先,从事实认定来看,药家鑫属于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我们无权指示、责令受害人宽恕药家鑫,因为承受疼痛和不幸的,是受害者而不是围观者。
  其次,我们不要以为药家鑫在梦游,因为根本就没有离开犯罪动机的犯罪心理。张妙的代理人张显在微博上说,张妙死时是没有尊严的,她是在恐怖中与一声一声凄惨的叫声中离开的。而药家鑫在挥舞八刀后,确认张妙已经咽气,才冷酷地仓皇逃窜。根据刑法理论,犯罪行为的心理,肯定是在犯罪动机的支配之下的。当药家鑫动了杀机,而且不顾受害人的痛苦与哀求,后面的动作不管是八十刀,还是八刀,都是一个犯罪动机支配下的犯罪行为。
  再次,杀人犯罪中认识错误的,不能免责。因为生命权是一切权利中最为重要的,至高无上的。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先于国家并且决定国家的目的和权限。保存生命是首要的善,是幸福生活的条件。生命权是一切机会的前提。
  没有人能够剥夺别人的生命,可是现实中又离不开死刑,所以卢梭等就把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当作对共和国的战争,这样从自卫权中推出死刑的政治正当性。这是一种权宜之计,死刑始终处于“妾身未明”的不安之中,废除死刑的呼声延绵不绝。
  死刑存废一直有争议。目前世界上有88个国家废除死刑,但大多数是有基督教等宗教传统的国家。99个国家和地区仍保留死刑,包括美国和日本。还有一些国家在两者间反复。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公布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条也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
  笔者认为,药家鑫会不会被判处死刑,这属于法律规定范畴;死刑该不该废除,这属于尚有争议的法律理念范畴。现有法律规定优先于尚有争议的法律理念,这是一个法律人的基本伦理。因此,药家鑫之行为判处,不仅不是恶法,而且还是善法。判处药家鑫死刑,一样是尊重生命,因为并不是只有药家鑫才有生命。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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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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