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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02月《小康》
  栏目:评论
驶进岔路的房产税

★文 /李炜光

  无论上海还是重庆,都回避了税制改革的核心——土地问题,如果只对房屋持有环节征收1%的保有税,房产税这只驶进岔路的“船”可能连个水花都激不起来
    
  房价高企,政府连连出台政策防止老百姓在市场中逐利,而自己却泥足深陷,与开发商一起成为房地产市场最大的受益者。政府有导致房价虚高的责任,显然,现行土地和财税体制不改变,房价就只会继续虚高下去。所谓房地产税,也不过是从民众手里再夺走一笔钱而已,说不出什么别的重大意义。
  正是有这种担心,近来人们关于房产税的问题已经连成串:征房产税做什么用?征了房产税,给民众减什么税?出现纳税人普遍逃税、抗税现象怎么办?出现纠纷到哪里申诉调解?调解不成又怎么办?
  关于这些问题,只说给地方政府增加财源远远不够,得说清楚跟民众享受的国民福利有何关系,总不能让民众负担凭空再增加一块!况且房产税是直接税里的直接税,不像个税还可以代扣代缴,也不像间接税那样可以想办法转嫁给别人,所以人们决不会含糊。
  作为一名财政问题的研究者,一段时间以来我都被这些来自四面八方的问题纠缠着,很多问题我回答不了,因为在这些问题上,应然和实然的距离差不多可以用光年为单位来计算。
  从税理的意义上讲,房产税作为对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一个税种,对收入再分配确实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该税种能够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前提是解决一系列“技术性难题”。首先要对纳税人明确征税目的是什么。各国的经验是,房地产税应“专款专用”于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而我们现在提出的征收理由,无论是“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房价虚高”还是“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都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不直接相关,想让人们对这一税种高度认同,恐怕只是一种奢望。
  政府征税,本质上是靠合法强制把公民个人的财产转移到政府手里,因此新增税种或提升税负,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让民众充分参与,必须得到纳税人普遍的认可,必须有非常严密的制度设计。最重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听证、投票表决等整套程序必不可少。其中的道理显而易见:政府的利益系于市场和千家万户的私有财产之上,纵使凭借强大的行政力量可以征税,也能征收到税,但在法治不健全的环境里很容易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加剧官民之间的对立。让人不安的是,当前房产税制的制度设计者们似乎并未真正用心于此。
  物业税改革原来基本是按不动产税的规则设计的。将土地出让金问题一并考虑进来,但后来却不知怎么又变成了“房产税”,不少人希望这个税种能够承担起压低房价的作用。其实,甭管上海还是重庆的房产税,都不可能具备这个功能。因为税制改革的核心——土地问题被回避,只对房屋持有环节征收1%的保有税,房产税这只驶进岔路的“船”可能连个水花都激不起来,税负很容易被炒房者顺风顺水地转嫁出去。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数据,目前全国住宅价格上涨比例达到百分之二三十,再给它加上百分之一二的财产保有税,除了徒增购房者的负担外,根本起不到调控房价的作用,即使有影响也是短暂的。
  还有,由于各地的城市投资公司基本上是以土地价值为融资抵押的,如果土地市场价格大幅下滑,债务风险就会提前到来。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土地价格的缩水问题更严重,如此,借尸还魂的房产税的作用还能是什么?不过是给地方政府又筹来不少银子,岂有他哉?
  (作者系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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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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