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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02月《小康》
  栏目:时政
工会维权难 仍需对症下药

★文 /《小康》实习生 李雅男

  《小康》:我国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已经有16年的时间了,但其在劳动关系矛盾中发挥的作用一直被舆论质疑,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许晓军:我国的集体协商机制经过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不懈的努力,从无到有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覆盖了200多万家企业、1.6亿职工,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也应当看到,我国的集体协商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解决劳动关系基本矛盾方面还不是很理想,与整个社会对这个机制的期望还有距离。
  从历史原因来看,从1956年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之后,计划经济的分配制度就使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从现实背景原因来看,我国企业改革的路径——从厂长负责制到企业承包制,直到法人治理结构的现代企业制度,都是以企业资方或经营管理方单方面主导劳动关系为特征的,没有为这项制度的恢复创造必要的机会。
  从客观环境条件来看,经济全球化使资本实现了全球流动,在劳动关系领域获得了更多的优势,由此造成了全球范围的劳动力价格向下竞争,劳动者的话语权被削弱。
  从工会的主观能力来看,我国企业工会一方面缺少集体协商的必要经验;另一方面还在经济上、职业岗位上依附于企业,无法真正代表劳动者在集体协商中充分发挥作用。
  
  《小康》:目前我国非公有企业难以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尤其是在形成普通劳动者工资增长机制的集体协商中作用有限,是出于什么原因?
  许晓军:我国非公企业工会的建会率在各级工会多年的努力下已达到60%以上,在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不同程度地发挥了作用,但从总体上看还没有实现劳动关系的平衡,难以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免受侵犯,尤其是在形成普通劳动者工资增长机制的集体协商中作用有限。究其原因:一是平等性问题,从工会来讲,双方地位平等是集体协商的前提条件,没有平等就不可能有协商;二是独立性问题,实现平等协商的基本条件是在劳动关系中工会享有独立性,不依附于企业;三是代表性问题,工会究竟代表谁、对谁负责是我国企业工会在主体问题上亟需解决的根本问题。
  
  《小康》:你认为目前我国工会在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道路上存在哪些问题?
  许晓军:广大工会干部很辛苦,也很能干,工作兢兢业业,但对工资集体协商却非常陌生,此外,一些体制造成的障碍还没有排除。从工会自身来看,主要有四个问题:一是没理念,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计划安排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内事实存在的单决制造成了工会干部甚至整个社会都认为工资是由上到下规定的,不是工资收入者自己能够参与共决的;二是没经验,我们的工会由于长时期没有开展工资协商的经历,对工资集体协商毫无经验;三是没立场,工会干部往往在涉及到劳动者核心利益的工资问题上不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甚至有些工会干部还站在企业经济效益的立场上阻碍劳动者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四是没方向,许多企业内的工会干部忙于其他事务,不少工会将主要精力放在配合行政搞生产和一些福利与文体活动方面,把工资集体协商放在了边缘位置上,失去了维护劳动者核心权益的方向。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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