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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01月《小康》
  栏目:评论
“新拆迁条例”的进步有多大

★文 /陈永苗

  “新拆迁条例”受到了来自改革利益受益方和受害方的两面夹攻,它如同风箱里的老鼠,既无法通过牺牲底层受害者来贿买受益者,更无法让受益者做出一点点象征性让步
  
  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0年12月15日公布了第二稿。与旧的拆迁条例相比,新条例有不少进步,比如拟取消“行政强拆”,引入司法力量制衡;明确拆迁补偿标准,不让为公共利益做贡献的人吃亏;严禁暴力搬迁,造成损失要依法追责等。
  补偿过低是拆迁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2003年以来相关事件的矛盾焦点是,征地拆迁者和被征地拆迁户之间对补偿费数额的争议,即使有些案件有其他焦点,但最终还是落实于补偿费数额,其他事项上,被拆迁户没有说话的余地。因为建设发展已经成为不可抵抗的道理,从大局出发,没有人敢说不。所以一旦遇上拆迁,被拆迁户除了补偿费数额还有些要求外,其他的基本没有多大异议。
  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到至少在早期城里人喜欢被拆迁,因为获得的补偿很高,深圳甚至出现了被拆迁亿元户;而城乡结合部的农民最抗拒拆迁,是因为补偿过低。
  拆迁纠纷发生的次要原因是拆迁部门的强拆。几年前,我曾写了《拆迁部门不要当打手》一文,大声疾呼,警惕拆迁部门成为房地拆迁补偿标准产生的帮凶。一旦成为帮凶,被拆迁人就暗无天日了,因为最后的公正也无处寻觅了。人民可以对抗一个拿枪的强盗,但是却无法抗拒一个摇晃着法律法规文本、以人民的名义进行抢劫的强盗。当这种强盗行径像春笋一样不断冒出来时,如果遏止不了,那么牟利的推土机将从一具具鲜活的身体上碾过。  
  “新拆迁条例”在这两个主次原因上都有所进步,然而这种进步却太晚太小。一是没有解决补偿过低问题,仅仅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二是取消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司法本身不独立,还是受制于行政,难免打很大的折扣。
  二次征求意见在国务院立法中非常罕见。第一次胎死腹中,就是因为遭受来自两方的夹击。一方是拆迁的受益人,一方是受害人。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动了拆迁受益人一点奶酪,却进步不大,难解受害人的饥渴,增加的支持者不会太多,而反对者必将实力更加强大。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可能再次胎死腹中。
  与《劳动合同法》制定后立即要求修改的情形很相同。二者相通的地方在于,受到了来自改革利益受益方和受害方的两面夹攻,就如同风箱里的老鼠。这说明所谓的改革推动,既无法通过牺牲底层受害者来贿买受益者,因为底层受害者不能再牺牲了,远远超越底线了,更无法让受益者做出一点点象征性让步。  
  《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者,在起草法律的时候,认为这部法律有这种功能:套两头,给企业一部分权利,给工人一部分权利,两头都认可,可是后来的实际情形是两头都不认可,尤其资方更不认可。起草者还预设了一个劳资双方和解的机会,共同利益的增长点,那就是现在的最低工资标准。而现在的“新拆迁条例”连和解的机会、共同利益的增长点都没有,估计来自得益者一方的反对更为强大,一波盖过一波。
  有人说,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太晚太小的进步,只能够看到立法者和推进者的苦心,未必能带来好的变化。本来这些立法者和推进者是想拉出一定的弹性空间来,能够左右逢源,最大程度地吸纳、统战原来的两方反对者中的大部分,以形成稳定的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球”结构,结果事与愿违。有所进步,利益受益者肯定不满意,太晚太小的进步,对长期的利益受损者来说,不会给予鼓掌。
  (作者系法律学者)
  
  本来这些立法者和推进者是想拉出一定的弹性空间来,能够左右逢源,最大程度地吸纳、统战原来的两方反对者中的大部分,结果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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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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