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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小康》
  栏目:封面故事
渐行渐乱房产税

★文 /马光远

  当房产税逐渐露出讨论的层面,即将成为公共政策的时候,我们居然发现,即将出台的房产税却似乎并没有调控房价、打击投机的功能,如同买了一个根本不制冷的冰箱和一台根本没有画面的电视
  房地产的“第二波”调控政策,房产税首次作为政策法宝祭出,言曰要“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而这种说辞,在地方调控细则中得到了印证,上海明确将“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意味着房产税终于从讨论层面进入了制度的试运行阶段。
  关于房产税,如果从物业税算起,讨论已有7年之久。7年之前,房产税以“物业税”的名义进入改革的视野,其目的是很单纯的,就是为了规范中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正如十六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通过开征物业税,同时取消其他的不合理的税费,这是物业税最初的政策意义。然而,在房地产市场化的过程中,房价的飞涨,使得房产税被赋予了平抑房价的重任,而这种使命使得房产税的开征完全形成了对立的两派:一派是开发商,极力反对;一派是民众,期待房产税成为压倒高房价的政策利剑。
  民众的期待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房产税改革的方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房产税的设计基本上已经不再作为完善税制的举措,而基本成了调控高房价的政策利器,而房产税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的难产,也是基于其调控房价的使命导致了激烈的博弈和游说。但当房产税逐渐露出讨论的层面,即将成为公共政策的时候,我们居然发现,即将出台的房产税却似乎并没有调控房价、打击投机的功能,如同买了一个根本不制冷的冰箱和一台根本没有画面的电视。
  据称即将开征的房产税的法律依据是19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在这个暂行了24年的条例里,房产税只是一种普通的财产税,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其本身只是一种普通的财产税,从来没有承担打压房价的功能。同时,按照目前流行的说法,房产税的试点税率为0.3%~0.4%,而且对所有的房子都予以征收。坦率地说,0.3%到0.4%的税率,要平抑房价,显然是一句空话,因为这意味着只要房价上涨1%,就足以弥补房产税的损失,对于持有多套住房的人而言,并不构成真正的负担。
  很显然,作为普通财产税的房产税,无论和之前讨论的“物业税”比,还是和承担房价调控功能的“房产税”比,其目的显然是很不一样的。国家税务总局基于《房产税暂行条例》,让民众期待的“房产税”借壳上市,但其功能却非常模糊:是为了抑制房价,是为了抑制投机,还是为了给地方增加稳定的收入税种,房产税征收之后,土地出让金是取消还是正常收取。不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我们就无法理直气壮的进行试点,更无法理直气壮的讲什么国际经验,与国际接轨云云,在土地产权制度完全不同的情况下,接轨的前提是必须告诉民众房产税为何而征。
  如果不明确房产税开征的目的,而且在对目前已经存在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进行清理的情况下,就贸然开征,则意味着,房地产领域的税收将更为繁重。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我国房产税税费不仅不算低,而且很高,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有关的税费高达60多种,占房价的比例保守估计在4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领域税费改革应在维持现有税负水平的基础上调整结构,而不是只强调征收房产税,但对于其他税费却不进行调整和清理。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这个原则不能违背。
  从物业税到现在的房产税,政策设计者迄今都说不清楚房产税的政策目标究竟是什么,是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还是为了抑制高房价?要完善税收体制,就要在征收房产税的同时,大幅度取消其他的税费,而要抑制高房价,就不应该针对居民个人,而应对那些拥有三套以上住宅的,还有别墅等豪宅的征税,或者对炒房者直接征收暴利税。在以上种种的疑问得不到制度的回应的情况下,强行推行房产税试点,甚至对个人拥有的所有住房征收房产税,不仅无法抑制房价,反而会引发更多的不公平。
  (作者系著名财经评论员、经济学博士)

 
编辑:翎翾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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