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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04月《小康》
  栏目:小康话题
脑死亡者的身后事

★文 /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 张旭

  脑死亡有望于年内同心肺死亡并列为可选择的临床死亡标准。问题是,脑死亡与心肺死亡冲突的时候以谁为准?脑死亡后心肺死亡前的费用谁来埋单?脑死亡标准的推动与中国器官移植供体紧缺的现实有无联系?
  张敬说,遇到那种情况的时候,她通常会做这样几件事:用压舌板按住病人的舌根,证明病人已经没有吞咽反射;告诉家属什么是脑电波,并让他们看清病人的脑电波已成直线;暂停呼吸机,然后向家属解释为什么病人的检测结果会是阳性,尽管并不是所有家属都能听懂这样的解释。
  张敬是同仁医院急诊科的副主任医师,她所说的“那种情况”是脑死亡!
  其实在家属看到这些测试结果之前,张敬和其他医生早就给病人做过更多检查,再做一遍,只是为了让那些心有不甘的家属相信,在呼吸机支持下仍有气息和心跳的病人,事实上已经死亡。
  “然后我们能做的就是等待家属的决定。”张敬说,只要家属不提“拔管”,医生的工作和呼吸机就都不能停,因为虽然就医学而言,脑死亡就是真正的死亡,但是在法律上,脑死亡是什么,她说不清。
  这件说不清的事一直是中国医学界、法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的话题。2010年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在年内进行修订,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把脑死亡与传统的心肺死亡并列为可供选择的临床死亡标准。
  这意味着在2010年的中国,脑死亡将有可能获得法律的认同。问题是,脑死亡与心肺死亡冲突的时候以谁为准?脑死亡后心肺死亡前的费用谁来埋单?脑死亡标准的推动与中国器官移植供体紧缺的现实有无联系?或许,还将有更多话题卷入与脑死亡相关的讨论之中。
  死亡标准二元化将引发纠纷
  事实上,对于要不要对脑死亡等于死亡这件事加以法律上的认定,本身就存有争议。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看来,以法律认定脑死亡或为脑死亡专门立法的迫切性、可行性和必要性都不具备。
  “一个人是否处于死亡状态并不是法律决定的,而是需要运用医学技术来确定的。”孙东东认为,目前真正迫切和必要的,是让人们都知道脑死亡这个医学事实,进而转变关于死亡的固有判断。
  将脑死亡与心肺死亡并列为可选择的临床死亡标准——有望在年内修订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显然准备以这样一种既在伦理层面尊重家属意愿,又在科学层面尊重医学事实的办法对“死亡”做出界定。只是这样的界定又引发了只能靠法律才能消除的担忧。
  广东行政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宋儒亮为解释这种担忧设想了如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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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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