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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02月《小康▪财智》
  栏目:人物
融资融券的海外借鉴

★文 /《小康·财智》记者 吴洁

  我国的保证金方面的规定,不但规定了初始保证金比例,而且规定了维持保证金比例,所有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都必须遵守该项规定,这点同美国不同,同中国台湾更为接近。并且在维持保证金比例方面的要求更高。
  大陆与台湾制度相近
  对融券的卖出,美、日、中国台湾和中国内地等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提价检查的办法,融券卖空者卖空的价格至少要高于最近一次的成交价格。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市价走低时的卖空者的抛售行为,从而避免跳水情况出现,防止过度做空某只股票。
  对单个股票的融资融券的额度限制方面,中国和中国台湾均有明确的限制。
  中国台湾规定,如果某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证券交易所会停止该股票的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待该比例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某只股票的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停止融券交易,待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内地和台湾最为接近,而美国和日本由于其金融市场非常发达,股价的形成机制非常完善以及信息的披露规范而有效,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抑制信用交易对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台湾法律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个人规定了不同标准的融资融券限额。
  我国大陆则是通过单个客户占证券公司总的融资融券额度的比例来做出限制的。
  从允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资格、客户资格、对保证金的设置、个人信用额度的限制等方面来看,内地的融资融券制度和台湾是最接近的,并且内地的文化传统和交易习惯等也更接近台湾的情况。台湾的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对内地该项业务的开展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内地的融资融券业务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尤其是在没有证券金融公司等转融通机构以前,其市场规模还比较小,对市场的影响心理作用大于实际作用,并且在开始阶段,由于融券业务必须以自有证券作为融券对象,融券未来价格的下跌带来的损失将全部由证券公司自己来承担,因此,证券公司对融券业务的积极性会明显弱于融资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角色将由融资业务来扮演。但随着试点范围的推广,证券金融公司等转融通机构的建立,融资融券业务会有一个飞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会参与到融资融券的业务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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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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