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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02月《小康》
  栏目:时政
猛药纠偏政府采购

★文 /本刊记者 李秀江

  从更高层面来讲,《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但在操作过程中,财政部门有的时候很难行使监督职责,比如:在铁路建设中,涉及各种大型设备和钢材的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监管的范围,但这项工作主要由铁道部牵头,财政部恐怕难以干涉。另外,很多财政厅局的采购管理部门在行政级别上远远不如政府采购中心的级别高,小官管不了大官,即便同属于财政部门,采购中心也是位高权重,而管理部门只能是大权旁落了。
  体制决定着机制,机制则主导着最终的结果。专家建议,尽快出台政策,明确政府采购中心的隶属关系,彻底解决机构设置不规范问题。同时,抓紧建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协调与协商机制,共同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政府采购法》实施七年来,数易其稿的《实施条例》已经进入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阶段,政府采购部门与国内自主品牌、广大供应商,都对它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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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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