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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7月《小康》
  栏目:财经
赵宏瑞:保护产权人等于保护知识经济

★文 /《小康》记者 孙晓青

  保护知识产权可不可以跨越现有的政府的知识产权局或法院的知识产权庭?也许我们到了一个面对中国全体知识产权人搞“统战”的时候了!其实,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人、就是保护本国的知识经济。
  《小康》:从这个案子中,有哪些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是值得深思的?
  赵宏瑞:刘宝顺的案子最明显的一个问题是,政府登记机关“公示公信”出来的民事行为效力模糊、甚至无效。
  各类财产权利的登记备案,本身对于各类维权,特别是不动产维权、股份维权、知识维权都是重要的。这在法律上体现为“公示公信”的原则,目的是明确财产归属、方便财产的定价和市场流通。
  本案发生的矛盾,在于登记机关“公示公信”出来的知识产权权属信息可能是错的!这样一来,发给市场经济的信号也就可能根本地“公示公信”错了。错了的代价,可能涉及数百亿市场价值的终极权属。
  法律往往通过“公示公信”来表明权属,但法律规定:确认权属,要依据民法、合同法,也就是说这些财产权利的原始取得,要么是你亲手创造的、要么是你基于真实意思的合同转让而买来的;确认财产权利的合法取得,是确定财产权属的关键,它不受“公示公信”和登记备案的法律影响。一般来讲,错误的“公示公信”往往潜藏着财产权利违法取得的情形。
  刘宝顺的案子恰恰体现了“确定权属”与“公示公信”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就需要改良法律。十六大、十七大所规定的建设法治国家目标中,都有改良法律一项。
  《小康》:如何看待金融危机背景下、产业转型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赵宏瑞:保护知识产权人等同于保护知识经济。德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德国的法律规定:版权作者和所有权人只能是自然人、而非美国法律和我国法律规定的那样——因雇佣、投资、转让民事关系产生的版权可以归公司法人拥有。德国法律锁定保护自然人,是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手段!也许在法律改良这个具体问题上,我们有必要弃师于美、借鉴于德了。
  知识产权的背后等于知识经济,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知识经济,保护知识产权人当然也等同于保护知识经济。我们耳熟能详的对知识产权人最好的保护的例子,就是袁隆平。但从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人保护面儿上看,似乎还不足够宽泛。政府登记机关并没有统计数字公布我国有多少个专利发明人,我们感到国家目前实际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口比例并不高,我国以前也没有像西方那么长的知识产权保护历史,可以说,每一位中国专利发明人,都应当是“重点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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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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