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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7月《小康》
  栏目:封面故事
夏吟兰:中国是离婚最自由的国家

★文 /《小康》记者 张旭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变化是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比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换句话说,2001年修正案更加关注公正的真实含义,而不仅仅是追求形式平等。
  就理念而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强调个人应对自己的婚姻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国家代为包揽一切,人们因此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但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部《婚姻法》“名不副实”的问题更加明显。法律的名称和它调整的关系本来应该是对应的,我们现行的《婚姻法》虽然名为“婚姻法”,但事实上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所以《婚姻法》的制度架构和名称将来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小康》: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主要价值理念是什么?
  夏吟兰: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四大原则: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同当时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是进步的,因为那时很多国家的男女权利是不平等的,妇女婚后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住所权、姓名权等。1980年婚姻法又增加了计划生育原则。
  2001年修正案的重要价值在于进一步实现了婚姻法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所谓形式正义是一种机会正义、起点正义。它强调为每个人平等地分配机会和资源,至于平等分配之后的事情则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和各种客观情况,立法者并不考虑结果的差异,只要过程是正当的就被认为是正义的。形式正义容易忽略因性别、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经济社会条件等导致的个体差异。具体到婚姻家庭,就是无视妇女、儿童和老人这些弱者与青壮年男性在各方面的客观差异而同等待之。实质正义则强调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以此弥补其自身条件的不足,真正实现保护其利益的目的。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通过增设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弱者的特殊保护。
  除此以外,我国的《婚姻法》还强调伦理亲情。我国的三部《婚姻法》都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我们和西方很多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

 
编辑:田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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