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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小康▪财智》
  栏目:理财
年终奖如何发放更划算

★文 /康凯

  时值年底,又到了企业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对个人来说,一次性地发放那么一大笔钱是件好事,但奖金数额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不是一个小数字。当然,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我们应当考虑的是,如何才能合法地节税。
  虽然根据目前实施的税法,年终奖(若当月工资低于个税起征点,两者之间的差额要在年终奖中扣除)按12个月平均后再确定税率,这样比以前全部计入一个月确定税率要少缴税,但年终奖依然要缴纳不菲的税金。怎样筹划,比如通过改变发放次数、变换发放额度等方式,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呢?
  下面,我们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2008年王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王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和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式进行比较(扣除额按2008年3月1日后的标准2000元,下同)。
  由此可见,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不但达不到节税的效果,反而是税收负担最重的。这种方式比年中年末两次集中发放多纳税款8700-8650=50(元),比年终一次性发放多纳税款8700-8275=425(元)。
  于是,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半年奖、年终奖的发放方式要比奖金按月发放更划算。
  那发放半年奖、年终奖之间,还存在什么技巧吗?我们再看一种发放方式。
  我们发现,与第二种发放方式相比,虽然两种均为分两次集中发放奖金方式,但方式四应纳税款少了8650-7650=1000(元);与年终一次性发放,第四种方式也少纳税8275-7650=625(元);若与方式一即原先的筹划方式相比,则少纳税8700-7650=1050(元)。
  至此,我们发现了半年奖发放、年终奖发放的好处;但是,我们还要注意到此间还有技巧:为什么方式二和方式四均为年中发放一次、年末发放一次?由于发放数额的不同,两种方式的纳税数额又有不同,此间的筹划技巧是什么?
  关键还是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充分利用。在方式四中,我们看到,在确定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时,24000÷12=2000元,而2000元刚好是适用税率10%的临界值。但方式二中26000÷12=2167元,虽然刚超过2000没多少,但仍应按15%的税率计征整个年终奖,从而使得整个应纳税额一下子增加了不少。
  于是,我们又得出一个结论: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商数(年终奖金/12)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上面的分析都是假定工资不变,对奖金的发放时间、金额做出合理分配,以求得税负最低。
  关于季度奖等其他奖金的筹划方式,与半年奖筹划方式类似。我们总的原则是,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我们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那又可以将奖金调换入工资收入。这里,临界点是筹划的关键。
  
  方式一:
  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
  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4500+3000-2000=5500(元),
  55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
  于是,
  每月应纳税额为5500×20%-375=72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725×12=8700(元)
  交税总额 8700元

 
编辑:田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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