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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小康》
  栏目:封面故事
于建嵘:改革出发点是尊重农民意愿

★文 /《小康》记者 蒋卫武

  《小康》:您刚才提到确保农民外出务工增加收入。目前城市里的农民工生存状态是怎么样的?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于建嵘: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民,获得了基本的人身自由,可以在城里农村自由流动,而不被称为“盲流”。
  然而,这些离开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不仅在就业方面受到各种歧视,基本上享受不到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且很难冲破现实的制度性障碍而改变“农村人口”这一社会身份,只能成为漂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农民工”。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该消除目前普遍存在的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和歧视农民工的社会意识。
  如何改善他们的生存状态以及生活水平,这就需要我们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来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和谐社会。我们应该从农民工的利益出发而不只是地方政府和城市居民的利益出发,建立真正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制度规则,并使之具有必要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小康》:关于土地流转问题,曾经在媒体引发热议。请问,土地流转对农民的积极意义是什么?如何在实质操作过程中控制违规操作,避免农民利益受到伤害?
  于建嵘:关于土地流转,现在学者有很多争论。我一直认为,土地不应仅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应该作为农民的财产,可以抵押、贷款、自由流转。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有助于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
  对农民而言,土地流转是个基本权利,有利于农民基本权益的保护,因为它确定了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土地自由流转,一方面有利于土地相对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有利于农民从土地转让中获得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民向城市流动。
  三十年改革的根本出发点是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农民的利益诉求。土地流转也应如此,要坚决反对那种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行为。为了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免受侵害,首先要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要从法律上确保农民的土地权利。同时,还应让农民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任何国家,分散的小农在市场中面对和资本的竞争时,都会处于弱势地位。传统的乡村组织已经在建国后的历次运动中被消灭殆尽,而当前的村民自治组织又不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因此,发展能够代表自身利益,能够独立主张农民诉求的组织,是避免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根本之策。
  《小康》: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作为农民,他们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而且农产品的质量与其经济效益也不高,我们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于建嵘:我想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如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所说的,以农民为主体。改革三十年的实践证明,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体现农民的利益,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关键。建国以来,国家实行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剥夺农民进行资本积累和工业化,造成农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1978年,农民突破原有体制,发挥主体作用发起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这是重大的历史进步。
  90年代以来,一些大的农业政策出台,比如,农业税的取消,与农民的维权抗争有很大的关联,国家尊重农民的意愿,适时调整政策十分明智。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增强了农村发展的后劲。但是一直困扰执政者的“三农”问题并没有获得彻底的解决,“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村发展仍然滞后,农民增收仍然困难”。因此,我认为,要让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体现,实现中国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的转变,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同时,还要加强政府的引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编辑:翎翾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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