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有把人们对物业税的种种疑问,在政策和制度的设计层面上都解决的较好时,才可以说,开征物业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虽然对普通人来说,物业税似乎还是一个陌生的“新事物”,但所有人几乎都知道,物业税的“实转”及开征,标志着政府又要在住房和土地等不动产上加税了。它不仅“含金量”高,在有些国家是数一数二的大税种,而且还不能像现有的其他房地产方面的税种那样“一次完成”,房产和地产方面的应税人群,年年都要为此交出“真金白银”。 如此,当下有关“物业税”的争论也把人们引向更多的疑问和思考。 一问:开征物业税, 如果不能大幅降低房价,还有多少“必要”? 早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发表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物业税”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官方的权威文件上。“决定”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五中全会又进一步把“稳步推行物业税”作为我国“十一五”进行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 在当时提出物业税有一个基本的背景,这就是通过开征物业税,把以往房成本中需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特别是数额巨大的土地出让金,以物业税的名义改为按年收取。在当时,土地出让金一般占到了房价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开征物业税后,住房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在房价总成本中占到很大比例的土地出让金,也就可以分为70次分别缴纳。通过大大降低房价成本中的税费水平,从而大幅降低房价的水平,降低买房者的“门槛”。在最早准备进行物业税试点的广东省,根据有关人士分析预测,开征物业税后,“房价最高可下降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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