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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3月《小康》
  栏目:社会
治贿选,法不敌拜神

★文 /摄影《小康》记者 李漠 厦门联络处 陈辉

  民政部《乡镇论坛》杂志主编、博士徐付群也表示,最近几年,贿选成了村级民主选举中的热点话题,但对贿选者予以制裁,却往往找不到制裁的依据;学者专家们对贿选案例予以调查研究,却尴尬地发现,翻遍现行的法律政策条文,竟然找不到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定义依据。给选民送钱送物的行为,“贿选”者一句“致富回报父老乡亲”,就没了反驳的依据。所以,尽快通过立法形式,确认贿选行为与非贿选行为的清晰界限,是制止贿选现象的当务之急。
  基层民主绕不过的“坎”
  徐付群分析,村民欢迎“贿选”是理性的利益比较的结果。如果杜绝贿选现象之后,公平竞争的结果是,村委会班子能给村民带来比卖票所得大得多的利益,那么村民们又何必去渴望“贿选”呢!所以,村民渴望的是真正的民主加实在的利益,而当民主虚设的时候,抓住眼前的一点实在的利益,是村民们值得理解的合理选择。
  吴理财认为,仅从法律或道德的一般性意义上来说,反对“贿选”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解读,或许“贿选”本身是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发展一个绕不过的“坎”。
  自从真正放开村民自由民主选举以后,各式各样的“贿选”故事总是不绝于耳;在此之前,虽然没有一个人愿意向村民“买”选票,但是却杜绝不了为了谋取一个村长的位子而向乡长、书记“送礼”。从向上“送礼”到向村民“贿选”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不过,这一“进步”的价值也仅限于此,“贿选”终究是阻碍民主、法治良性发展的一个“坎”。
  村民的逻辑非常简单:“贿选”对于竞选者只是一种“投资 ”而已,最终他们“还是要捞回来的”。这种逻辑反映了当下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村民只能在投票选举的时候有一定的“发言权”或决定权,一旦选举结束,他们几乎难以对村级公共事务起到应有的影响。如果不在选举的时候“捞点实惠”的话,那就一点好处也捞不到了!由此说明,无论是村民自治还是其它形式的民主,都是一个系统工程,民主选举只是这个工程的必要“环节”而已,除了民主选举以外,更重要的还是村民日常性的公共参与,只有村民能够有效的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才能健康地推进村民自治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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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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