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它以排污单位发生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国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自愿环境责任保险。目前,实行强制保险的国家有美国、德国、瑞典等;采取自愿与强制保险结合的国家有法国、英国等。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美国就环境保险涉及的事故而言,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德国从1965年起,保险责任范围逐渐扩大,保险人开始保险水体逐渐污染损失赔偿责任。1978年后,保险人又同意对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承保。 俄罗斯联邦独立后,2002年1月10日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写入其中,实行强制性国家生态保险。 印度的环境责任保险根据责任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实行两种机制:一种是普通商务公司实行商业强制保险;一种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保险基金制度。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除法律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种类外,具体适用范围由政府环保部门专门规定;对超过规定数量限值的危险化学物质,商务公司必须购买商业责任保险,国有公司和政府必须缴纳公共责任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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