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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小康》
  栏目:社会
学者说案

★文 /采写/摄影《小康》见习记者 李漠

  就滨海县部分开发商的“牢狱之灾”及财产损失,《小康》记者专访了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黄业教授,他发表了如下看法:
  关于杨海东、朱峥嵘案
  会议下发纪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根据,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合同一方的“通海公司”存在着16号纪要中所认定的“未按规定如期缴足土地出让金”的违约行为,合同另一方的县政府也应当依着法制的原则,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这一合同纠纷。
  滨海县公安局将杨海东、朱峥嵘抓获一年以后才进行一审判决,然后是他们均无罪获释。这里面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本案存在着严重的超期羁押的问题;二是检察院存在严重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从逮捕到起诉至人民法院有严格的条件要求。起诉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而本案中检察院的起诉是“涉嫌对公司人员贿赂罪”和“受贿罪”,但法院判的却是非法经营罪;而且犯罪嫌疑人,预售自己公司建造的房屋,跟非法经营罪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最后又是无罪释放的结局。
  关于朱嘉纯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本案朱被羁押9个月,是典型违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的规定的严重超期羁押行为。
  关于鲁维銮案
  鲁维銮虽主张了国家赔偿,但法院却不予立案,也不予答复,这严重违反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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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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