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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小康》
  栏目:社会
投资商沦陷滨海县-杨海东:招商招来劫难

★文 /采写/摄影《小康》见习记者 李漠

  可是不久,朱峥嵘怒气冲冲地撤资了,他认为县政府无信——按照《投资协议书》约定:5年内在县城东坎镇范围内,不再审批类似“晓龙置业”装饰城的专业市场,但“协议”签订仅仅2个月,装饰城工程尚处于拆迁阶段,在其附近几百米的金屋装饰城就破土动工了。朱专程找到县政府领导提出抗议,没有结果。
  杨海东看到飙升的地皮价格和良好的市场前景,自行筹措资金,继续建设。票据显示,2002年8月,“通海公司”在土地使用证等尚未到手的情况下,提前交清了土地出让金。
  2003年4月,装饰城近万平方米工程已经封顶。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03年4月11日滨海县召开县长办公会议,下发了16号纪要。纪要明确要求:鉴于“通海公司”未按规定如期缴足土地出让金,国土局立即依法撤销该宗土地的用地批复,收回土地使用权;16日,县国土局收回了“通海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次日,县审计局下发文件,对“晓龙置业”的投资做出认定:“截止2003年4月11日总投资为1338万元。”;10日后,滨海县国土局发布公告,以1388万元为起始价,举行拍卖。结果是,商人王军在分文未付的情况下,便将其获得。
  2003年6月6日,滨海县警方在南京将朱峥嵘、杨海东抓捕,不久将他们投进看守所。
  据《小康》记者了解,一年以后,杨海东被滨海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万元;朱峥嵘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让杨、朱无法理解:检察院的起诉是“涉嫌对公司人员贿赂罪”和“受贿罪”,但法院判的却是非法经营罪;而非法经营罪是指从事国家专营专控项目,造成严重后果,自己预售公司建造的房屋,跟非法经营罪不搭界。
  杨、朱不服,上诉至盐城市中院,他们的命运改变了。2004年4月7日,盐城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可接下来的事情,就让杨、朱有苦难言了。
  滨海县检察院遂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要求撤诉,县法院同意。8月14日,杨海东被无罪释放,共被羁押435天;在此之前,朱峥嵘在被关押一年后获释,随后,朱被家人送进了精神病院。杨海东找到他的辩护律师。得到的回答是检察院在钻法律的漏洞——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公诉机关不可以撤诉,他除了申请国家赔偿,别无选择。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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