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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小康》
  栏目:财经
10万家国企职工出路何在

★文 /《小康》记者 秦海霞

     众多长期亏损的国企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保费用,这些劳动债权问题如何解决,是《企业破产法》出台后企业进行市场化破产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企业破产法》艰难出台

  2006年9月1日,湖北省国资委对外宣布:东风轮胎集团公司、武汉自行车一厂等7个特困劣势企业,正式通过国家严格审查,获准实施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这是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之后,被获准政策性破产的2000余家企业中的几家。


  留守武汉自行车一厂的余厂长对于企业被纳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行列的消息感到十分突然,他是从报纸上才得知消息,而职工老陈则对此显得有些漠然,“迟早都要来的。”
  1978年9月正式成立的武汉自行车总厂,由自行车一厂、二厂组成。一厂承担了28英寸永光牌自行车的生产、组装任务。现在,“永光”自行车早已锈迹斑斑,停止了转动,只有留守的一部分工人在搞些其他的生产加工。老陈已经离开厂子找活儿干了,“现在破产了,职工的那些工资、保险什么的,虽然也都还在想着,”但老陈在与记者对话时语气中并不热望,“因为看别的厂子破产后的职工无着落的,看得太多了。”
  对于在2006年8月新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老陈也并不热心,“什么都推向市场,那些人只会比我更惨吧。”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历经12年起草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备受经济界关注,也备受争议,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和清偿顺序,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几经修改,新法最终确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再被提上清偿日程。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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