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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小康》
  栏目:小康月报
航空公司必须对延误航班赔偿

★文 /《小康》编辑部

  民航总局从10月起实施的一项政策要求,航空公司必须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此前出台的补偿指导意见,由于不是硬性规定,经常有乘客投诉拿不到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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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误补偿》要求,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必须给予乘客补偿。其中,航班延误时段分4小时至8小时、8小时以上两种,补偿标准在100元至200元之间,各个航空公司可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确定各自补偿的标准。例如,延误4小时至8小时,既可以补偿100元,也可以补偿150元甚至是200元。而延误8小时以上,补偿金额不超过200元。从现在起,乘客在乘坐飞机时,如遇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处理不当的,可向民航总局投诉。被投诉多的航空公司,将被民航总局取消其在本地的航班飞行及申请权。
  11部委联合检查投招标市场
  为推动《招标投标法》的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年内联合对招投标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并印发了联合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包括: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部门检查阶段由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在2006年11月底前结束。联合检查阶段安排在12月上中旬,由各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自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联合进行检查。


  《小康》2006年第11期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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