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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小康》
  栏目:小康论坛
诚信社会,政府先行

★文 /程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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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社会不可能自发实现,必须借助政府的强力推动。政府在诚信社会建设方面发挥着两重作用:一是建规立制,严格执行,二是以身作则,为民表率。前者是指政府要通过制度建设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奖励诚信行为,惩罚失信行为。后者则是指政府本身首先要诚实守信,成为整个社会的诚信表率。在我国,政府被群众看成是正义、道德和权威的化身,所以更应成为诚信建设的带头人。诚信社会,必然是政府先行。

  现在一些地方试图通过把公务员诚信与奖励晋升挂钩,来推动政府的诚信建设。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但是这种尝试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取决于很多因素,不是一挂钩就能奏效。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公职人员诚信只是政府诚信的一个方面。政府诚信可以分成整体诚信、机构诚信和个人诚信三个方面。整体诚信是指一级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本身是否诚信;机构诚信是指组成政府的各种机构本身的决策和行为是否诚信;个人诚信则是指公职人员本身是否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以及能否按照要求如实申报收入和其他个人和家庭情况,等等。

  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总的来说,政府诚信的重心,还是其整体及其组成机构的诚信程度。如果政府本身不诚信,期望公职人员个人能够洁身自好,独善其身,是不现实的。新闻媒体频频曝光的做假象应付上级检查、编造统计数字拼凑政绩、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欠薪等政府失信行为,如果不加以根除,不但将降低政府的总体诚信度和权威,而且也会对公职人员造成恶劣影响,从而助长其个人失信行为。解决这些问题,应成为当前政府诚信建设的核心工作。

  如果一定要从公职人员入手来推动政府的诚信建设,也应首先抓好拥有决策权和支配权的领导干部的诚信建设,从而为其他公职人员起到表率作用。

  总而言之,公职人员个人诚信固然重要,但政府的政策诚信和管理行为诚信,才是当前应当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地方政府的诚信建设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我们能否准确把握当前政府诚信建设的主要矛盾,以及能否找到衡量诚信的客观标准。

  政府的诚信建设才刚刚破题。确定了努力方向,只是迈出了第一步。如何通过抓住主要矛盾和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确保好的想法能够真正转化为好的结果,才是更关键的问题。

(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小康》2006年第10期

 
编辑:田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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