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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小康》
  栏目:小康指数
西方国家如何建立政府公信力

★文 /李止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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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图/CFP

  政府及公务员的信用问题为何受到关注?这与政府公信力“不可量化”这一特质密切相关。信用体系中,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衡量,因为个人或企业的信用度主要表现在借贷活动中,尤其反映在还贷过程中,只要表现出借贷意愿合理、有足够能力还贷、还款方式符合条款中的约定,就可以验证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信用度,而且这些都能够客观展现,所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可以有“实证”的方式去衡量。在西方,这套衡量的方法已经发展多年,有了比较成熟的体系。

  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政府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它所具有的信用度也有比较客观的标准来加以评判,比如体现还款能力的外汇储备、经济增速以及体现还款意愿的历史记录等。现在穆迪、标准普尔等国际信用评级公司都有比较成熟的标准来评判国家在资本市场上的信用度。但具体到国内,政府的信用度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反映在借贷活动中,而是以政府公信力这一带有抽象色彩的概念出现,正因为其无法量化和客观求证而导致政府及公务员的信用更容易受到道德上的质疑。

  新加坡、香港、美国和西欧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及公务员的公信力比较高,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具体行政事务中,尽可能做到公开、公平、合理,这是公信力比较高的一个主要因素。其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制定决策的时候决策部分尽量做到独立与超然,而且多数能够实现开放式决策,决策程序及内容事先公开;专业人士和决策的利益相关者都被吸纳入决策制定团体,而不是暗箱操作。政府公信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决策的出台过程,公开以及吸引了众多利益相关者参与而制定出的决策,可以防止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决策减效乃至失效。

  作为制定决策的主体,它的地位应该是超然和独立的,这样才能制定出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决策,但事实上,很多机构所制定的决策总难免会对机构本身以及机构中的成员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决策过程中,政府公信力最有效的表现是制定决策的部门能够将该部门及相关人员因为这个决策而受益或受害这一情况予以申报或告知。

  在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是,如果决策部门的一些公务人员将因这一部门的新决策的出台而受益,那么就要申报。举例来说,如果一个政府的机构与某国企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如果它们将要出台的有关决策将与该国企业相关时,政府中拥有该国企业股份的人员必须申报这一事实,必要时还要回避,不参与决策过程。

  相对来说,利益冲突和利益相关性问题不像贪污受贿等现象那样黑白分明,而是处于灰色地带,正因其灰色,而使得监督成为空档。因此,申报在美国、新加坡等国就成为保证公信力的必要保障。即时没有正式申报,也须通过媒体等非正式管道而进行告知,这是最底限。如果连告知都没有做到,这样的决策将会受到质疑。

  这种申报和告知义务已经深入西方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生活,尤其是告知,在美国更是常见,比如一个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电视访谈中,当有人问及他对某一公司的股票的看法时,他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他也一定会将基金与该公司有没有利益关系或商业联系予以说明。

  举一个利益冲突被要求告知的极端例子,在香港一名著名的法官A,他女儿的男友B是一巨商。B送了一套房子给A的女儿,有一段时间,A住在女儿家。由于A所审理的案子中涉及到B的公司,此事被媒体揭发之后,立刻有机构来调查A是否在审理中出现徇私枉法行为。就这一案件来说,即使A并无谋私行为,但这名法官因为没有申报回避审理该案,就已经给自己的信用度填上了不光彩的一笔。

  申报要获得生命力,需要一些形式上的保障,比如签字的力量。在职业操守上的签字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因为在签字之后,如果在发生利益冲突或利益相关的决策出台时,不申报的官员要承担的责任是比较严重的,如果被揭发,职业道德要大大受损,而且有可能因此而丧失职位,即使他尚未因此而得利。

  另一个手段是制度上的保障。西方一些国家规定,一些高级官员在就职之前,必须公开申报个人财产,这样公众可以看到他所代表的利益在哪里。美国政府的各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的做法被人所称道,在新任高级官员上任前,他要公布自己手中所持有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有的部门和州的法律甚至规定,这些官员必须在上任前卖掉自己手中的股票,而卖掉股票所得的财产也不能由自己管理,而是要交给一个公信力高的信托公司或银行来加以管理,至于信托公司或银行如何管理,这名官员不得指手画脚,或暗地操纵。

  还有就是要防止利益输送,这一要求在亚洲国家一直遇到比较大的阻力,这与亚洲国家人际关系的复杂及人情社会相关,在中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相互间利益的输送被认为是正当行为,但这却与政府的公信力相悖,因为它并不公开,使其它人无法知晓他们相互间的利益输送是否影响到了公众的利益。在香港,已经有廉政公署这样的高效机构来抵制这些利益的输送。

  监管机构的官员不能在被监管的单位中拥有职务,即裁判员不能兼职球员的角色,这是西方国家减少利益输送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些政府高官在退休以及提早退休后,摇身一变而成为某一个机构或企业的高管,而这一机构或企业原本被他所在政府部门所监管。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管和限制措施,那么很难保障机构和企业不会因该退休官员在退休前的一项决策而受益。

  例如美国的军火商都是私人性质的企业,而军方向他们进行采购过程中,一个负责采购的国际部官员往往能决定一批数额惊人的采购活动。如果该高级官员与军火商之间发生利益输送,并且得以到该企业任职,这样对政府公信力的伤害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很多西方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年数不等的限制,规定不得到相关利益机构或企业任职。这是“裁判员不得兼职球员”这一原则的必要补充。

  防止利益输送,严格回避制度,这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来实现,需要从国民思想及制度层面得以改变,而不是中央政府发一道令就能解决问题。当然除了这些,更重要的是决心,只有下决心要提高政府公信力,并严格地执行,才能实现初始目的。因为提高公信力,最关键的是自己怎么去做,而不是拍着胸脯说将会如何如何。

  (作者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文字经《小康》记者秦海霞采访整理)

《小康》2006年第10期

 
编辑:田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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