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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9月《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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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超期羁押的五大对策

★文 /刘革强

  超期羁押这一司法顽症,如何才能使其“不能超”、“不敢超”、“不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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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刘革强

  长期以来,超期羁押这一严重违法行为成了困扰司法机关公正性一个严重问题。它严重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因此必须采取积极的防治对策。结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践,我认为,从以下几方面做起,建立预防健全预防机制,将对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起到良好的效果。

  首先是要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即看守所每天应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进行清理、监察,并将结果告知驻所检察室。

  其次是建立通知、提示函制度。即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应当向案件承办单位发送《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驻所检察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五日,应当向案件承办单位发送《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期限提示函》。

  看守所的通知制度的建立,不仅极大促进了办案单位的办案进度,对提示函的推行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而且使看守所从羁押场所变为羁押与监督职责并存的部门。以前长沙开福区超期羁押监督工作主要由本院监所科负责,平均每年发提示函340份,月均发提示函30多份。看守所通知制度建立后,案件基本在侦查期间终结,该院监所科每月平均仅发提示函10份左右,使超期羁押的可能性减到最小。

  其三是继续推行换押制度。要求各办案单位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在相应诉讼环节及时办理换押手续。

  其四是完善工作联系制度。应由地方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别在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总结、研究公、检、法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最后是采取“三查三看三卡”制度。即查犯罪嫌疑人拘留日期,看是否已过时间,卡拘留羁押期限;查犯罪嫌疑人逮捕日期,看有无延期、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退补情况,卡侦查和补充侦查期限;查检察院、法院受案日期,看有无退补、延期、撤诉、改变管辖等情况,卡审查起诉和审判羁押期限。除此外,还要及时了解羁押动态情况,做到“三清楚”,即对当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员数量清楚;羁押人员的羁押场所清楚;羁押人员所处的诉讼阶段清楚。使办案环节始终处于检察院监所科监督视线之内。

  除了加强预防措施,还必须建立有效的超期羁押时候责任追究制度。公、检、法虽然出台了事前预防超期羁押制度,但对于已然造成超期羁押的,在行政、经济、纪律上应如何处罚,措施却不够完善,具体操作中也是“各唱各的戏,各吹各的号”,缺乏联动效应。为此,可由法委牵头,公、检、法三家联合协调出台超级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规定侦查部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羁押场地等各环节的具体职责,并计入量化目标管理,一旦出现违法或超期羁押,无论牵涉到谁,都要一查到底。

  责任追究制度为杜绝超期羁押提供了机制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长沙开福区实践来看自2000年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实施以来,没有发生过一起超期羁押现象。

  总之,根治超期羁押这一顽症,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提高业务素质是基础;做好预防工作是前提;加大监督,协调力度是保障;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推行责任追究制度是关键。只有建立综合治理网络,使其“不能超”、“不敢超”、“不愿超”,才能切实解决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超期羁押这一突出的执法问题。

  (作者系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小康》2006年第09期

 
编辑:田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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