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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8月《小康》
  栏目:中国小康指数
农村“消废”危机的五大原因与七大对策

★文 /邱宝昌

  我国农村消费环境以及广大农民的消费维权意识令人堪忧,给农村的消费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农村市场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二,农民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淡漠,农民消费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消费维权成本高,信息不对称,商品知识欠缺;三,生产者经营者缺乏诚信经营,制假售价,坑害消费者;四,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存在执法漏洞,甚至一些执法人员与生产者经营者互相勾结,共同侵害农民利益;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用发挥不够。

  如何保护好农村消费者合法正当权益,我认为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对农村消费者权益应严格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保护,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食品卫生法》等到法律法规中有关生产者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保证产品质量,诚信经营。

  二、要不断提高农民消费者的消费素质和维权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村消费者普及产品知识、消费及维权法律知识,这主要有商品服务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知识等。要积极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合理、健康消费的观念,在科学合理、健康理性消费的同时,农民群众也要敢于维权和善于维权。

  三、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机关在农村消费维权中的作用。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卫生、工商、质监、公安、药监、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坑害农村消费者、制假售假、违法生产经营者要进行严肃查处,在给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支付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请求,要求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涉嫌犯罪,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强化健全企业诚信经营自律,引导诚信经营和树立守法守信意识,做到依法经营。对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的资质管理和市场淘汰和禁入体制,对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限制其市场再入。

  五、积极支持农村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消费维权工作。由于农村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农村的各种消费维权组织和团体要积极支持消费者提起的消费维权行动或诉讼,构建和完善农村的消费维权网络,进一步降低农村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成本。

  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对于侵害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侵权生产经营者,如果消费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规定提起双倍赔偿诉讼,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群体性的消费侵害,政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先行补偿制度,切实将农村消费的权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作者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

《小康》2006年第08期

 
编辑:田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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