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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8月《小康》
  栏目:社论
警惕司法腐败的蔓延

★文 /佚名

  7月8日,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公开审理。就在三个月前,被称为1949年以来司法系统内部经济犯罪之首的案件—天津海事法院原会计程伟伙同司法人员挪用贪污金额1亿元—也大白天下。

  而这并非偶然的个案。近几年来,司法腐败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初期还只是表现在个别、低级、地方的司法机构及职员层面,后来集中在高层法官乃至院长等真正掌握“法律武器”的人群,现在甚至演化到集体腐败、串通犯罪等更大范围的程度。由此造成的新的冤假错案令百姓痛心疾首,成为群众上访以致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根源。

  法律作为公民行为的最终底线,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大伸张力量,人们往往对法律、法院及司法人员充满了敬畏。但如果司法人员本身还执法违法、知罪犯罪,法律的神圣就很难维持。不怕没有公平,就怕天平倾斜。法律就是天平,司法机构及其人员就是执掌天平主持正义的代表。也正因为此,司法腐败是各种腐败中影响最坏、破坏力最强的腐败毒瘤,往往被视为最大、最恶劣的腐败。

  困惑在于,为何这些掌握法律武器的专业人士还敢如此胆大妄为?其实问题的答案就是问题本身,因为他们掌握着“法律武器”,也就是说掌握着“合法制裁权”和“合法伤害权”。在现阶段,由于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特殊地位,尤其是本身的重要权责就是惩戒违法犯罪,其自身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也就常常为大家所忽略,被想当然地认为是天然的法律守护神。也因此,给不法的司法人员留下更多的滥权空间与腐败机会。如果他拥有的这种权力无法受到有效的监督和限制,就很容易被租用、购买和滥用。

  以“法律的名义”包装下的腐败、违法和犯罪较之一般更难识别、遏制和杜绝。上述案件持续多年,后者甚至达10年之久不被发现以致连续作案,足以说明此种腐败流弊之深。

  司法腐败本质就是司法主体运用司法权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目前,司法腐败主要是贪赃枉法和徇私舞弊,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归纳起来无非一是权钱交易,一是司法行政化。察其背后,司法人员的公开工资相对较低而无限权力相对过大不能不说是内动力;而后者则与我国司法权不够独立,尤其过多地受制于行政权有关。

  如果把司法比作清洁工,司法腐败犹如“体内垃圾”,如果不及时排毒,危害的是整个肌体,不仅自身无法继续清洁卫生工作,而且自己也要变成垃圾,污染环境。而要清除这些体内垃圾,除了清洁工必须洁身自好之外,也必须给清洁工定期体检,特别是一旦清洁工都不讲卫生,则必须较之一般人施以严惩重罚。

  就好像会给病人看病的医生,如果不注意锻炼身体、强健体魄,照样会生病一样,不能因为是司法人员,就以为他不会犯法,或者自己享有法律特权。恰恰相反,正因为是医生,则更应该懂得养生,更比常人健康才对,司法人员则更应该坚守法律,做普通人的守法楷模。我们在给予司法权更高的独立性同时,对司法权应有更加有效的民主、舆论监督和严厉的法律约束。这或许才是最终杜绝司法腐败急需换脑的地方。

《小康》2006年第08期

 
编辑:田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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