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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3月《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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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化”事件新反思

★文 /金磊

  对于老旧的吉林石化公司,危险源已呈“串”,极易发生连环灾害。可为什么它偏偏未纳入吉林“十五”整治的规划呢?为什么在“十一五”规划也未做考虑整改呢?

  眼下,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吉化)连续的爆炸声已听不到了,哈尔滨市也告别了停水四日的“紧张态”,一切似乎都已平息下来。然而,与媒体上一片片反思质疑相对的是,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又在总结他们是如何面对不测、以人为本、将人民安危置于第一位,通过启动早已准备好的应急预案,一举获得应对危机的全胜。看来,“吉化”危机事件似乎给城市造福了,我们要报以掌声。我以为不该过早地做出结论,我们善待“事后”绝不可报喜不报忧,尤其要找准反思危机事件的关键点。反思拷问至少有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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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一,吉化是此次事故的源头,在此“灾”扩大化问题上它要负头责。因为在吉林石化这高风险行业中,近年来事故频发:2001年10月该双苯厂已发生一起爆炸事故;2004年4月20日,吉化某压力容器爆炸起火,死伤多人;2004年12月30日,吉化102厂发生爆炸3死3伤。问题是,对于这个老旧的石化企业,危险源已呈“串”,极易发生连环灾害。可为什么它偏偏未纳入吉林“十五”整治的规划呢?为什么在“十一五”规划也未做考虑整改呢?如果考虑了,为什么能这么容易就造成了灾情扩大化的局面呢?“事后”,吉林石化乃至吉林市该不该反思在综合减灾上的投入呢?

  反思二,不能不承认虽然我们有应急预案,甚至“预案”堆成了“小山”,但“遇事”不知去找哪一份!以至于造成灾情扩大化,使一种灾害转化为另一种“新灾”。本来爆炸远离哈尔滨市,但由于预案忘记了水域的危险传播路线。对于水体污染,现在各方人士己经明白,可能是消防灭火的废水通过排雨管线流入了松花江。虽然这种不自觉的酿灾行为是可悲的,但它恰恰说明为什么政府、消防部门、企业自身的那么多应急预案都未考虑到这一点呢?难道我们不该再重审一下到关键时刻用不上的“形式主义”的预案吗?

  反思三,由于吉化的隐瞒,再加上哈尔滨市的反应迟缓(或者说没有一个灾害的连锁反应的联想),导致了从未有过的全市大停水的“闹剧”。我以为无论“吉化”与哈尔滨各方有多少理由,但后果都是现代化大城市所不容的。无论如今各界怎样评价哈尔滨迎战水危机多么有“良方”,但必须看到这种总动员、这种劳民伤财、这种“学费”是不是以不交为好呢?它再一次警示我们要研究跨区域、跨城市的救援综合减灾思路。

  反思四,吉林、哈尔滨的公共危机,首先挑战的是城市综合减灾机制建设。何为综合减灾,国际上也无完整定义,但它的内涵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全面认知并整合城市政府综合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灾害种类:灾害信息采集环节后的信息共享与综合;减灾全过程的综合;社会与政府减灾行为的联动;综合应急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结合;减灾“硬件”与“软件”的综合等。据此,必须要从由吉化爆炸的恶性事故所导致的灾害扩大化为哈尔滨供水带来的不安全,做出综合风险损失评估,必须要从综合灾情及其灾害扩大化,再一次感受综合减灾的必要。如全国各大中城市开展的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我们的城市是不是要汲取“吉化”事件教训,将安全减灾摆上重要的位置,是不是将城市防灾规划作为硬性指标予以要求,是不是该组建综合减灾管理部门去统一协调此类所有综合性危机事件?为此必须要求加强对新建及既往项目的工业化危害的风险调研与评估,凡不能制定降险计划的项目,一定要在保障城市公众安全的前提下,不予立项;对于城市众多历史遗留工业化项目的危险源要限定迁出时间。

  反思五,“吉化”公共危机事件使我们再一次认知综合减灾的必要性,坚持综合减灾观本身无疑也是贯彻节约型安全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在这次“决战”中环保与安全生产“两家”积极配合,有效开展工作确实体现了减灾与环保共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是近年来国内少有的安全减灾一起抓的实例。为此建议这种配合即综合减灾的“实战”应更经常化。我以为要杜绝“吉化”事件灾害扩大化事件的根子,在于要赋予城市自身安全权力,同时要形成国家城市化的综合减灾计划。为此建议国家尽快编制《城市减灾法》,有效地规定并包容全国各部委在城市安全减灾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推进我国城市化综合减灾事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创造一个安全少灾的城市环境。

  (作者为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专家、北京减灾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小康》2006年第03期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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