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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2月《小康》
  栏目:法眼
新《证券法》能否成为“乱市”重典

★文 /李智

  2006年1月1日,历经两年零三个月的修改,新《证券法》终于在各种意见中尘埃落定,进入了实施阶段。

  正因为如此,关于新《证券法》与后股改时代的检讨之声也愈演愈烈,其中既有切中肯綮的谏言,也不乏不辨真伪的噪音,然而建设法制与净化市场不同的路径选择和相同的操作困境,必须在实践比较对照中来求解。

  正如该法顾问组成员之一的刘纪鹏在接受《小康》独家专访时所言:“乱世必须予以重典,无论是修法还是实践,2008年前中国资本市场必须渐进一个方向,那就是在实现法治前提下的股东利益一致化,而对于这场变法之后宝贵经验的正确解读与反思,正决定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

  从“分业”到“混业”

  《小康》:作为《证券法》顾问组的成员之一,您能否透露一下本次修改后的该法是否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其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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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纪鹏: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强调一点的就是:任何国家、任何组织无论是立法还是修法,其根本目的和出发点都是要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这也是毋庸置疑的。

  当然,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要求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声音此起彼伏。那么,此次修法过程中可以说我们对此作了大量的工作和论证,其中比较关键的内容包括,证券公司不得欺诈客户,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不得私下透露客户资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提供的信息有虚假的必须承担责任,包括公司负责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加强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制度建设;同时服务机构中的咨询机构也应该规范自身的工作等等。

  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设立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基金。其方式类似于存款保险,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它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具有极其正面的意义,以往我们的《证券法》里是没有的;第二,是对原先市场中界定的一些违规行为进一步细化,比如新《证券法》中明确了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金和证券的条款,就是在细节方面更加严格的一个典型例子;第三,是对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作了强调。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原《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所以说,本次证券法的修改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宏观和微观方面都给予了具体规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才能使投资者抛出货币选票而不是用脚投票。

  《小康》:混业经营或称金融控股的形式一直以来由于风险大、监管难,而被管理层所不认同,但此次修订的新《证券法》中似乎对此预留了一定的空间。而且,听说此次修法过程中部分有实力的准金融控股公司也有参与意见,其中是否存在争议,是否向他们有所妥协?

  刘纪鹏:作为此次修法的成员之一,我以个人的良知和责任保证,修法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交易机制;就是要对过去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纠偏、纠错;就是要给这个脆弱的市场以及投资者稳定的价值预期。所以我可以负责任地说,争议尽管存在,但是向哪一方妥协绝不可能,也没那个必要。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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