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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2月《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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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知识产权如何司法保护

★文 /周根才 方双复

  三大措施

  因此,从司法的角度看,政府、法院和企业三者之间必须同心协力,增强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合力,才能真正营造激励创新的保护环境、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首先,政府有必要在宏观上予以引导。应通过制定民营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文化教育建设,以促进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保证民营经济的稳定发展。

  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至少应包括产权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品牌战略。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时,要把握好其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之间的关系,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指导原则,符合国家的战略方向;另外还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特点、环境地理优势等,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知识产权的文化教育建设,是解决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理念薄弱的基础问题,政府应从战略的高度予以重视,将此列入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本职工作。

  其次,人民法院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司法理念上,要树立严格保护的意识。在国外企业大举知识产权“大棒”面前,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要为诸如“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有碍民族工业的发展”等观点左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虽然有外来压力的原因,但归根结底还是出于我国自身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执法措施上,要综合运用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和民事制裁等措施,加大经济赔偿力度,切实让侵权者得不偿失。在公正高效审理好案件的同时,要激活生动形象的案例,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向社会表明司法对知识产权的态度,引导民营企业走向自主创新的经营战略方向。

  再次,民营企业要切实加强自律,不能将经营策略放在“假冒仿制”、“傍名牌”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之上。(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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