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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2月《小康》
  栏目:求是
谁为保险业的诚信保险?

★文 /姚忠福 王思源

  代理中介:一个老鼠坏一锅粥

  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在业务中隐瞒重要情况,期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目前我国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一些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甚至有一些保险公司为了片面追求业务发展,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产业的整体声誉。

  麦肯锡报告认为,“由于缺乏诚信,中国保险销售中的一些激进做法及经常出现的误导现象已造成消费者对寿险业的不信任。”有调查表明,在对保险产业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中,有23%是对保险代理人或业务员的素质和服务不满。从2005年上半年的保险投诉分析来看,反映销售代理人员联系困难、误导客户、续期保费未及时上交等问题的,约占投诉总量的39%。对于保险中介者诚信建设认识比较早的是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的一些大保险公司。2005年6月中国人寿和南开大学合作,在中国人寿66.8万名代理人,9300多个营销网点,4000多家分支机构率先开展“品牌内化,规范经营”的建设工作。将代理中介的行为视为保险公司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整合营销资源,加强品牌内部化建设,已经成为中国人寿开展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消费者:受害者与作俑者

  中国保险产业不仅存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诚信问题,而且存在保险消费者的诚信危机问题。保险消费者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虚假信息,使保险公司难以合理承保;有些保险消费者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伪造、变造相关资料和证据,骗取或者夸大保险金索赔额;有的保险消费者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侵害了保险公司合法利益,影响了保险消费者的诚信。2004年,中国保险业共支付赔款与给付1004.4亿元,同比增长19.4%,远远大于保费收入11.3%的增长率。

  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的缺乏和误解是造成保险产业“发育不良”的难点之一。有调查显示,中国仅有6%的消费者对保险有一定的了解,在已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中,也仍有40%的消费者表示他们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知之甚少,甚至存在误解。许多保险消费者没有认识到保险的保障互济功能,而是误以为保险等同或高保险于银行储蓄业务,所以每笔保险交费都要完全回报或高回报,否则就“吃亏了”。于是想尽各种方法骗取保险赔付金,造成保险消费者诚信的缺失,影响了保险产业的正常发展。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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