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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1月《小康》
  栏目:法眼
新《公司法》“新”在哪儿?

★文 /刘俊海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公司法》,此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针对1993年的《公司法》存在的弊端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那么,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新《公司法》具体究竟“新”在哪儿?

  服务型:鼓励投资兴业

  受大陆法系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1993年《公司法》第23条和第78条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与50万元不等;股份公司为1000万元人民币。

  新《公司法》摒弃旧《公司法》“不同产业分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统一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同时允许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相应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改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同时,新《公司法》大幅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按此法律规定,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此举将极大地鼓励广大投资者拿出闲置多年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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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新《公司法》废除了旧《公司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资不超过20%的规定,规定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他的出资形式可以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新《公司法》更未规定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构成。从理论上说,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由100%的非货币出资构成。这对于促成资本规模庞大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重组来说意义重大。

  平等型:善待民营公司

  旧《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一道,扭转了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投资者所有制性质分套立法的传统思路,改为按投资者责任性质与企业组织形式立法,从而开创了现代企业制度立法的先河。

  遗憾的是,旧《公司法》在坚持股东平等原则方面并不彻底,存在重国有、轻民营的立法缺陷。例如,该法第75条在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5人以上的同时,破例允许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少于5人,甚至是1人。虽然募集设立的结果是吸收了许多公众股东,但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以至形成今天一股独大的局面。

  上述计划经济的烙印明显违反了股东平等原则,也构成了对非国有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新《公司法》旗帜鲜明地落实了股东平等原则。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就可以像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从而缓解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瓶颈。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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