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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小康》
  栏目:特别报道
民间组织助推和谐社会

★文 /白红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党国英认为,建立和谐社会的一切难题来自我们选择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道路,而建立和谐社会的惟一可能性也在于我们能够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只有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才能创造出和谐社会的基础。

  多元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权威形成和整合的过程。社会的分化同时在加强社会利益团体之间的依赖关系,意味着社会的组织程度的提高。同时,分化基础上的每一个设立单元的组织程度也会大大提高,因为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容易形成紧密联系的纽带。

  组织程度的提高反过来也会增强社会和谐的可能性。一方面,因为社会组织程度的提高,组织间的信息传播的成本会大大降低,并引起组织间的谈判对话成本的降低,使组织间的冲突更容易得到调节,组织间的对立容易达成妥协。在这个条件下,国家权威更容易中立,而国家权威越是中立,国家权威越容易在利益冲突中发挥调节作用,社会也越容易和谐。另一方面,社会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以后,社会更容易产生立场温和的领袖,使全社会形成容易对话、妥协的氛围。

  从党国英的论述来看,社会和谐状态的达成包括政府、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的作用,当然也不能排斥民间组织的身影。事实上,对于和谐社会与民间组织二者间的关系,论者多持积极态度。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承担政府赋予的部分具体的社会管理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政府、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三者有着各自的社会分工,承担各自的社会角色,缺一不可。和谐社会需要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机制。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还不能与社会的发展同步,在社会发展的同时积累了不稳定的社会隐患,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分配不公、贫困差距拉大、群众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等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李勇表示,“实践证明,民间非营利组织具有解决社会问题的独特功能。近几年各地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即发挥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性的特点,让民间非营利组织去团结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化解本领域里的纠纷,在社会服务领域里拾遗补阙,解决有关的社会问题,效果很好。”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邓国胜博士则认为,如果是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构建和谐社会,那么民间组织的发展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因为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组织能够起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平衡的作用。特别是中国要构建和谐社会,更需要民间组织发挥第三次分配的功能、利益传递与表达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小康》2005年第11期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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