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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小康》
  栏目:社会聚焦
盐城党内辩护实录

★文 /秦俊勇

  虚惊一场

  “在接受韩小平的委托后,我就到建湖县纪委审理室查阅卷宗。”王兵告诉记者,他在建湖县纪委审理室查阅到了助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有关韩小平党纪案件的材料,为韩小平辩护作准备。

  同时,他就像一个真正的律师一样,积极地与韩小平进行沟通,准备应辩。在与韩小平的谈话中,王兵了解到,韩小平所拿的1000元确为公司发放的年终奖,公司其他3位领导也各分得1000元,对于用烟、酒发票报支这4000元是由该公司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决定,交由公司会计办理的,韩小平并不知情。

  6月12日,建湖县纪委审理室的谈话助辩正式开始,王兵从整个事件的事实和韩小平工作的一贯表现为其辩护,并根据他所查阅的党纪条规,提请建湖县纪委核查他所提供的情况,对韩小平从轻处理。

  建湖县纪委对王兵的助辩进行了核查,并经过集体研究。2005年7月17日,建湖县纪委对韩小平和王兵的辩护意见作了书面说明材料,并作出了党政讨论处分决定后,向韩小平和王兵作出了反馈。

  事后,对韩小平被免于党纪处理的结果,王兵表示很满意自己为他所作的辩护,“在这次助辩中,我过了一把律师瘾!”

  党内助辩

  韩小平之所以能免除党纪处罚,是因为他在这件事情中没有违反纪律,可是在过去的审查中,他就有可能只能接受处罚的结局。因为过去,研究处分决定往往是在封闭情况下运行,更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凭少数领导一句话便已敲定。待宣布时,受处分党员即使感到过重或委屈有异议时,也已经无法挽回。

  多年来,一贯制的认为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是党内和组织的事情,不能公开,特别是对当事人,除了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条规中规定的几次错误事实见面外,其他无法行使相关权利,案件审理过程是一种书面的过程,是一种几乎封闭的审理体系,对办案的过程及查处的程序等不能客观反映,当事人不能充分发表意见,即使当事人提出了意见,是否采纳,当事人也不清楚。

  “如何充分保障受处分党员、监察对象的权利是我们改革审理方式的出发点。”盐城市纪委审理室主任李士俊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盐城市建湖县曾有3名上世纪70年代受处分的党员到建湖县纪委上访,提出申诉。经过盐城市建湖县纪委的复审,发现这3名党员的申诉案件在事实、性质认定、量处方面并无不妥,受处分人不服申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办案时其合法权利未能得到保障。

  “被审理人法纪意识不断增强引起了地方纪委的思考。”盐城市纪委审理室主任李士俊说,过去搞案件审理,基本上是组织说什么,被审理人就认定什么。即使有申辩,也难以及时、真实、全面得到反映和采信。

  随着社会的发展,党员干部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审理人往往要问个为什么,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申辩的能力也日益提高,对证据的使用、定性的把握、条规的引证,被审理人往往有自己的看法,如果纪委不能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其不正确的说法解释清楚,案件处理后,往往会引来申诉或缠诉。

  “这就对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审理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变被动为主动,由此催生了对审理工作透明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思考。”李士俊说。

  助辩制度的施行,保证了案件的质量,提高了处理案件的社会效果。近3年来,引入案件审理助辩机制后,到目前为止,盐城全市共处理3000多件案件,除司法改变性质的一起案件外,没有一起申诉案件。

  “党内助辩在盐城已经产生了明显的效果。”李士俊说。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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