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刊约请著名服务经济学家郑吉昌教授撰稿,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郑吉昌 文 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主要指的是教育、医疗卫生、供电、供水、煤气供应等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因此,事业单位并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与此同时,现存的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也并不都属于公共服务。虽然如此,但事业单位的主体部分属于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文化和农业技术服务等行业,是这些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因此,事业单位改革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如何更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服务的问题。 郑吉昌教授,著名服务经济学家。浙江树人大学副校长、中国服务经济研究中心(CCSE)主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席专家,国家商务部特聘专家,浙江省政府经济建设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国数量经济学会副理事长,浙江省国际经济贸易重点学科(A)带头人。 公共服务的特殊性质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公共服务提供具有很多区别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质。由这些特殊性质所决定,公共服务提供的制度基础不可能简单的依赖私人市场,而必须通过国家和市场两种机制的有效结合才有可能达到满意的结果。这些特殊性质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公共服务必须同时追求效率和公平两个目标。对普通的产品和服务而言,决定它们在人口中的分配的主要因素是购买力。尽管国家也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如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其他政策手段(如旨在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来调整国民收入在人口中的分配格局,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但绝大多数产品和服务在人口中的分配是由每个消费者的购买力和偏好所决定的。但对于教育、医疗卫生、供电、供水、煤气等公共服务,世界上几乎没有哪个国家可以任凭消费者的购买力来决定分配格局。服务提供的公平性是衡量一个国家公共服务提供状况是否满意的基本指标之一。由于公共服务必须同时追求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国家对公共服务的干预就成为必要,因为市场机制的运作不可能解决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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