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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小康》
  栏目:决策建议
个税改革应避免极端倾向

★文 /巫继学

  但这并不是说个税改革无所适从,因为它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穷人的税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富人本应承担的税负。在一个贫富差距肆意横行的背景下,这种调整还真在民众心目中引起久旱逢甘雨的感觉。目前中国的现状是,在总体上,中国税负之重已经进入世界前列国家,据《福布斯》发布“全球2005税务负担指数”,中国税负排名全球第二高;而国家个税65%来自工薪阶层(2004年),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居然是最轻的。

  其次,是过分寄希望于增加富人税负。如何让富人承担更多的税务责任,提高起征点是近来的普遍看法。但华东政法学院商学院院长汪康懋教授另辟蹊径,他以此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为切入点,设计出新的财税模型,通过开征新的、主要面向富裕人群的消费税种,据计算可使税收增加3710亿元。根据这一模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企业所得税降低、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等减税方案使税收减少850亿元,而开征高档消费税、博彩税、烟草税、汽油税等方案可使税收增加3710亿元。这些新增的税种不仅税源稳定,而且纳税人主要是比较富裕者,还能够部分地约束一些不道德或非环保的行为。

  这的确是一个相当有水准的建言,对此我并无异议。问题在于,我们似乎忽略了富人们的避税能力。我国目前虽有表面完善的分类累进个人所得税制度,但“富人少纳税”已是不争的事实。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700多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富人“合法”避税的办法五花八门,“非法”逃税的办法更是数不胜数。前者指的是税法漏洞,问题出在立法;而后者指“恶意”逃税,问题出在纳税义务人。

  所以,关于此次个税调整,不应该走向两个极端。我认为,在中国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困局下,个税调整应以降低结构性税负为首要目标,同时提高征税部门与富人进行纳税博弈的智慧与能力,否则,再好的税种模型,也可能“变橘为枳”。

  (作者为河南大学教授、研究员)

《小康》2005年第10期



 
编辑:李弋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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