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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8月《小康》
  栏目:决策建议
应充分发挥民主立法的作用

★文 /李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无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标准来衡量和要求,我国的立法和立法过程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然而,立法价值的良恶、状况的好坏、质量的高低,都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和作用。因此,应充分发挥民主立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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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充分发挥民主立法的表达和汇集作用。一般来讲,如果民众通过法律制度和程序使自己的意志在立法上表达得越充分、汇集得越完整,立法就越能够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价值,民众也越乐意选择通过法律制度和程序的方式来表达意志、追求利益,而较少地采用非法的、有可能付出极大代价的极端方式来寻求自己利益的实现。

  我国现行的立法制度和机制尚不能满足民众的需求,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诸如民主的立法规划制度、立法起草制度、立法提案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立法表决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立法旁听制度、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立法复议制度、立法否决制度等。

  对于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立法信息不对称群体、立法参与专门知识缺乏等群体的意志表达和利益诉求问题,要特别注意从制度上、机制上加以解决。由民主党派、社团、工会、律师、专家学者等参与立法过程,就是现代民主立法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

  第二,充分发挥民主立法的沟通和妥协作用。从制度上保障民主立法的沟通与妥协,可以考虑如下制度化安排:一是实行利害关系人的立法参与制度,保证他们从立法调研阶段起就能够以不同方式关注和参与立法;二是实行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用这种制度既保证利害关系人对相关立法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又保证社会公众对立法的了解和监督;三是实行立法协商与对话制度,由立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学术团体来组织,或由媒体提供平台展开讨论;四是实行公民立法诉求的民意调查制度,以便立法机关根据统计和量化的数据做出立法分析和决策;五是实行合宪性审查制度,由专门机关负责对法律实施后发现的违宪、违法问题做出处理。

  第三,充分发挥民主立法的导向和宣传作用。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不和谐问题,有些是因为公众的立法期待过高造成的。例如,对于有关宪法基本权利的立法,如果人们脱离我国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期望值过高,就会对该法失望,并予以抵触和反对,甚至采取某些违法的过激行为。因此,我们应当重视民主立法的导向和宣传作用,实事求是地公开介绍某项立法的意图、作用、局限、实施条件和要求等情况,让公众在了解和参与立法的同时,也能够对立法的困难和局限有正确认识,对立法可能带来的权利、利益等“好处”,有正确的心理认知和合理的价值期待。

  充分发挥民主立法的作用,应当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程中,在进一步推进选举制度、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人大工作制度和议事程序等的改革中,在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实践中,积极稳妥地加以实现。(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


《小康》2005年第08期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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