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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7月《小康》
  栏目:决策建议
土地承包:应赋予农民自决权

★文 /李昌金 封志科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意味着农民对于土地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从此将拥有法律的保障。它向亿万农民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将保持长期稳定。因此,这部法律的颁布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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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在现实层面,“30年不变”并不为农民普遍接受和欢迎,或者说对于“30年不变”写进法律,许多农民并不领情。笔者以为,就目前多数地方农村实际情况而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如给予农民承包土地的自决权。

  尽管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的政策,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大包干时的15年不变,发展成后来的30年不变,但农民并没有多少这样的期限概念,多数地方的农民并没有囿于政策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二三年一小调、四五年一大调从来就没有断绝过。对此,基层政府根本没有办法控制,也没有理由和必要控制。

  据笔者在曾经工作过的3个乡调查,有94%村民小组制定自己的土地承包方案,而且绝大多数相安无事。农民自发调田在全国各地也都普遍存在,据杨学成等人2000年对山东、江苏、江西、河南4省344个县(市、区)742个村的调查表明,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以来,89.6%的村对土地进行过次数不一、程度不同的调整,平均次数为3.9次。其中,大调整的次数平均为1.9次,调整最多的为一年一调。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写进党的决议、写进《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基于这样一种判断:延长农民承包土地的期限可以让农民吃下定心丸,进而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并且有利于土地的流转。但“公平与效率”,何者为先?政府选择了效率,而农民则选择了公平。“两权相益取其重,两权相害取其轻”,农民的选择也是有道理的。

  再说农村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后,农民并没有怀疑党的农村政策会变到哪里去,更没有人怀疑会回到计划经济的年代。二三年一小调、三四年一大调对土地投入的影响也是有限的,因为没有投入当年就没有产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从包干到户的第一天就开始了,而且从来就是畅通无阻的,乡村两级组织一般不加以干涉。近年来,随着农民外出打工的增多,土地流转规模越来越大,多数地方达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植大户也越来越多,从笔者所在县情况看,每个行政村种植规模在20至30亩的农户有10多户(按专家意见,我国现阶段农民最适合的种植规模就是30亩),种植规模在30亩以上的也有三五户。

  据报道,江西省金溪县今年至2月底土地流转面积就达到8.6万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23%;涉及农户1.8万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30%;全县种植面积超过30亩的大户达625户,比去年增加132户。这些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都是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自发产生,其中看不到一点政府作用的影子。事实上,政府不干预、限制就够了。

  中国农村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正确把握党的政策原则性与灵活相结合的原则,本着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精神,在不违背政策和法律精神实质(这个实质就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保障农地不随意被改作他用)的前提下,尊重农民群众自己决定土地承包多少年、怎样承包、怎样调整的权力,农民自己能够解决好的事情就不要捆住他们的手脚。当然,政府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指导也是必要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统计局)


《小康》2005年第07期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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