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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02月《小康》
  栏目:史鉴
重新审视“异地任职”

★文 /石书军

  一项制度砓终能否称之为“好制度”,关讨要石它能否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他否在“制度“存续的时间内通过不断完茬与时俱进,从而不间 断地力民造福。

  让我们来重新审视一下“干部异地任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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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早在封建王朝时期,为防止官员结党营私等弊害,就坚持地方首长的属籍回避制与三年一届任满轮换制度。唐朝制定了较完善的《回避条例》,不许官吏任“本郡州县及邻本郡县官”。起先提出“三百里内不为官”,后又改为“五百里内不为官”、“千里内不为官”,还有“南人北官,北人南官”的规定。明朝把全国分为三个大区,“定南北变调用人”。

  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为使领导干部摆脱人际关系的羁绊,更好地履行职务,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干部交流”制度应运而生。

  在过去, 领导干部异地任职好处可以列举出很多很多。例如,可防止政治上的拉关系、寻靠山;组织上的任人惟亲,“近水楼台先得月”,“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经济上的拉拉扯扯、行贿受贿,等等。然而,在飞机、火车、汽车等现代交通,手机、可视电话、因特网、电子邮件等现代通信,演绎着“近在咫尺”的神话之时,当人流、物流、信息流竞相迸流之时——猛回首,人们的“社交圈”早已今非昔比。在这种情况下,干部任职“异地”与否显然已没有太大的意义。

  事实上,经过十几年的运行,干部“异地任职”制度,其“利”是否全部涌现尚需继续观察,其“弊”日益显现却是不争的事实:

  干部“异地任职”,加重了干部的“短期行为”。由于现行制度要求县委书记、县长、组织、纪检等部门的主要干部,一般不得在成长地任职。于是,一县、一市所有“公共事物”的决策大权全都拱手让给了外地(干部)。决策层中,本地干部、群众的不同声音则极其微弱,几乎到了无足轻重的地步。由于多数“异地任职”的干部,从报到之日起,就盘算着何时升职或平调回城,因而根本就没精力、也没时间去做那些“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等费力不讨好的“潜绩”。而是热衷于搞那些能够早出政绩快出政绩、花里胡哨的所谓“显绩”。于是,“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虚报浮夸等等甚嚣尘上屡禁不绝。一任一个“新思路”,任任都有“新举措”,只要政绩需要,不惜民力财力。

  干部“异地任职”,也给了腐败分子可乘之机。按照设计者的初衷,干部异地任职可以摆脱人际关系的羁绊,自然地“跑官买官”等腐败问题也应该少之又少。然而,事实远非如此。往往干部异地任职消息刚一披露,同学、战友等旧有关系瞬间就被激活,关系网随即编织而成。可见,“异地任职”制度不可能、也不会使交流干部完全摆脱人际关系的羁绊,超脱地履行职务。相反,由于异地任职,少了成长地群众、邻里乡亲的监督,少了家庭、道德方面的约束,而且只要任内“作奸犯科”不被当场拿获,多数腐败分子的犯罪行为会随着再次异地为官而不留痕迹,一些异地任职的干部变得肆无忌惮。事实上,由于异地任职,买官者可到干部的“老家”行贿,从而有效地避开了“工作地”组织、群众的监督。由此可见,与本地干部相比,异地任职干部的腐败行为更具隐蔽性、也更难监督,对工作失职责任则更难以追究。

  干部“异地任职”,使人大监督空洞化。近几年来,在不少地方,每逢换届,上级对所辖区域的干部都要进行一次调整,之后再进行选举。干部“异地任职”,权力来源于“上级任命”,强化了对上负责,弱化了对群众的服务意识。人大选举成为“形式”,使得人大对政府官员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代表职务则成为纯粹的选举工具。

  干部“异地任职”,加大了行政成本。由于干部交流范围充其量也就是一两个小时的车程,于是,一些交流干部整日在“工作地”与“生长地”间穿梭,成为名符其实的“走读生”。为拴心留人,解决交流干部的后顾之忧,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在食宿、交通工具、娱乐设施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所有这些,毫无疑问加大了行政成本。

  简言之,干部“异地任职”制度凸现的弊端,在不少地方已经成为群众诟病最多的制度之一。大量事实表明,干部制度的成败,关键不在于“异地任职”与否,而在于真正有效的监督。


《小康》2004年第02期

 
编辑:相遇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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