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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02月《小康》
  栏目:社会
官商博弈第四条道路 官为企而折腰?

★文 /茅文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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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重演“狼来了”

  警车到底能不能为企业开道呢?

  其实,警车本不应该为企业开道,不应该成为某些大老板看家护院的机构。杨凤春教授说,这样宣扬公产品为特权客户服务,是很赤裸裸的等级社会的特征。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教授表示,“在我们国家,警车开道是种特权,它是要有条件的。简单地说,要么是接待国家的贵宾,要么是执行极为重要的公务活动。除此以外,似乎还没有什么事情值得执法机关的警车去开道的。”

  我们翻开1995年6月29日公安部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其中对于警车的使用范围做了规定: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的车辆指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第三条规定)。同时规定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灯、警报器也只有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二)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四)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但在国家公安部交通局记者了解到,在春运期间,为了安全起见,警车用来护送也是可以的。事故处吴云强表示,像大雾天上高速公路,开车时有的驾驶员不规范驾车,像超车等,很容易出交通事故。有的交警部门采取前面一辆警车开道,后面跟着10辆车,以保证他们不能超车;然后又是第二辆警车,后面再跟10辆车……

  “现在为企业开道的行为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种行为之一,他使用警灯警报器就是属于超范围使用的。总之,这样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滥用手中的特权行为。”

  “特权就是特权,一多就不管用了。”毛寿龙教授表示,这就有点像“狼来了”。在一些地方,在没有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警车呼啸而过,警笛刺耳尖叫的场面时有所见。说严重点,让人触目惊心。在和平的年代,群众见多了这种场面,不是增加安全感,而是徒增反感,但又无可奈何,它原先的作用也被削弱了。”

 
编辑:相遇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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