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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5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评论
评论:为灵活就业人员编织安全网

★文 /荣荣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多地社保新政的出台,将更多灵活就业者纳入社保体系,进一步提升灵活就业者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从长远看将为新型就业形式保驾护航,令其焕发更大活力,释放更大能量。

  文|荣荣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开始试行。《办法》将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网约工、家政服务机构劳动者、实习生、见习人员等8类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毋庸置疑,这是地方对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的一次重要探索与尝试。

  细看《办法》,有几大特点。它将继续就业的退休人员、实习生、见习人员、家政服务机构劳动者等纳入保障的范畴,形成了对现有劳动法律体制的有力补充,弥补了这一群体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缺失。它在审慎和包容之间保持了平衡,按照属地管理、自愿参保的原则,并未对企业或用人单位(组织)进行强制性规定,既可以促进用人单位缴纳的意愿,也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抵触情绪,实现劳资平衡。它对参保中出现的特别情形加以特殊规定,使之具有协调性。这一新政的实施,必将进一步为国家层面出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制度提供经验参考。

  不只是广东,浙江、江苏等省份都陆续出台了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新政策。这些新政策对新型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又向前推进一步,更加灵活、更加具体,也更加人性化。一系列社保新政的推出促进全社会的就业意识发展到“安全就业”层面。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以及后疫情时代的到来,社会对于灵活就业的需求不断提升。灵活就业既能满足企业弹性用工、短期用工需求,也能提升劳动者个人价值。供需双方弹性需求的匹配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而多场景的服务平台也为就业者提供更加丰富多元的职业选择,激励劳动者就业观念发生改变。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明确提出“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十四五”规划建议也鼓励将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作为拓宽就业渠道的途径。与此同时,国家在政策法规保障、监督机制、风险控制等多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然而,灵活就业作为新型就业方式也必然面临挑战,突出表现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够健全,存在很多安全风险。根据人社部2020年统计,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2亿左右,但是绝大多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群体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方面,很多灵活就业者与企业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遭遇意外时面临救济困难;另一方面,灵活就业者的流动性强,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流程不完善,难以被社会保障覆盖。

  应对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障困境,还有很多道路需要探索,也需要通过全社会形成合力为这一群体提供更多权益保障。例如,政府在对平台监督管理方面还应予以关注,督促企业依法用工,规范平台劳务合同,以法律形式明确灵活就业者与雇佣方劳动关系,对社保缴纳以及工伤等风险明确责任归属;各地区应逐步畅通社保跨地域、跨行业转移接续流程,同时扩大宣传,让灵活就业人员认识到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此外,国家可以鼓励商业保险企业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开发意外险等灵活的保险种类,提高投保和履行保险方式的便捷性。

  多地社保新政的陆续出台将更多的灵活就业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这一举措将逐步提升灵活就业者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使其劳而无忧,劳而无患。从长远看,社保新政将为新型就业形式保驾护航,令其焕发更大活力,释放更大能量。

  (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天津师范大学舆情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1年5月上旬刊

 
编辑:风华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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