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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宏观
宏观:历经四年试点 长期护理险能否成为安心丸?

★文 /李佳

  真正落地,仍存四大问题

  虽然已历经四年的试点,但长期护理险要真正落地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具体而言,这些工作涉及四个重点问题:

  一是评估认定。目前,享受长期护理险相关待遇的对象,必须是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并且,要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并制定待遇申请和资格审定及变更等管理办法,规范评估操作流程,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和评估人员管理,确保评估工作准确高效、公平公正,使失能老人及时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是服务范围。长期护理险到底提供哪些服务呢?是单纯的医疗护理,还是涵盖生活照顾?对此,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德国、日本等国家使用的说法就不是长期护理险,而是长期照护险。相对而言,护理侧重于医疗,使用场合多见于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照护则更强调生活照料,使用场合多见于养老院、照料中心等养老助残机构。对此,我国的表述是,长期护理险涵盖生活照料与医疗护理两个方面,是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说,仍然有必要厘清护理与照护二者间的区别,充分认识到生活照料对失能者的必要性,以及现代医学在一些疾病上的局限性。

  三是资金来源。无论哪种保险,可持续的资金来源都是其根本所在。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实践来看,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持续发展,长期护理险的压力也在持续增强。2016年试点之初,长期护理险主要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也就是说,长期护理险更多是在医疗保险里开了一个口子。未来,随着长期护理险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增多,医保基金的支出压力将越来越大。为此,此次《指导意见》提出:“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不过,为了不增加单位和个人负担,《指导意见》还提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四是区域差异。此次《指导意见》对各试点城市和地区的服务范围沿用了以往的要求,即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2016年开始试点以来,许多城市都进一步拓展了服务范围,如江苏省南通市将医疗辅具纳入长护保险服务范围,广东省广州市为符合相应条件的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高龄照护商业保险。这样的放宽对当地群众是好事,但同样加大了长期护理险的支出。未来,在长期护理险推向全国时,如何兼顾不同发展程度、不同区域的城市与农村,需要我们未雨绸缪,提前谋划。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0年11月上旬刊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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