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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社会
包商银行事件反思!

★文 /郭煦

  金融市场的风险教育样本

  近年来,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监管,相关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指出,当前部分机构股东行为失范、董事会运行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和监事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股权管理存在短板,难以遏制大股东控制;公司治理架构运转不畅;信息披露不充分,透明度有待提高;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经营行为短期化。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到,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建议,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央行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职能,明确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出现风险影响金融系统性稳定的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则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在股权管理方面,建议将银保监会已发文规定的股东穿透识别标准及审批程序上升为《商业银行法》规定,以穿透识别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确保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有效。

  反思包商银行经营失败的原因,公司治理机制的混乱和失序是无法回避的重要原因。接管组组长周学东用“形似而神不至”概括了包商银行公司治理失效的集中表现,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的弊端长期得不到解决等因素,造成了包商银行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制度实施出现了大幅度的失灵,导致了银行资产质量一落千丈。

  在总结了包商银行经营失败的教训之后,周学东也给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分别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选好党委书记和董事长这两个“一把手”;建立有效制衡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和多元化,提高公司治理实效;强化外部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培育健全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文化,提高公司透明度。

  随着刚性兑付的打破和《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今后银行破产倒闭或许将不再新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黄韬表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设计还有必要兼顾另一公共政策目标,即“抑制道德风险”,避免因为公共资源的投入和对风险的兜底反而助长了一些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债权人(包括存款人以及金融同业机构)不负责任的行为。为此,就要在金融市场,乃至全社会层面破除“银行不会倒闭”的陈旧共识。包商银行司法破产程序启动本身就是“抑制道德风险”这一公共政策目标的集中反映,可以成为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教育样本。

  虽然打破刚性兑付在包商银行这一案例中只是部分地、有限地适用,但对于我国银行监管事业和银行法治事业的发展来说,则是一个不应被低估历史意义的标杆案例。

  有关专家认为,包商银行的破产清算和央行的应对方式向市场释放了一个信号:今后银行的破产程序将向市场化的方向转变,可能就不再有央行的兜底,这就需要债权人更为谨慎地选择存款机构。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报道)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0年10月下旬刊

 
编辑:秦艳飞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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